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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试点项目房屋产权置换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6-10 16: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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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和《关于推进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9〕1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县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试点项目房屋产权置换(以下简称产权置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业园区有机更新的含义

工业园区有机更新是指在符合嘉善县工业平台整合规划的前提下,由镇、开发区(街道)或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对存量工业地块(厂房)进行重新规划、改造提升和优化产业布局。其目的是盘活存量资源空间,完善产业配套功能,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园区产业层级,以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经县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列入县级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试点项目地块范围内,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自愿选择产权置换或产权置换结合货币补偿的企业法人或个人(以下统称置换对象)。

三、补偿标准

(一)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置换对象拥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由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置换对象的设备等物品搬迁,应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搬运费,以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具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因有机更新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有机更新前置换对象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的标准按不超过有证房屋(不含装修、附属物)评估补偿额的百分之七确定。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置换对象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补偿标准的,应向镇、开发区(街道)提供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有机更新启动前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

(四)企业签约、腾空等奖励。各镇、开发区(街道)可根据本地工业园区有机更新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签约、腾空等方面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自行制定。

(五)货币补偿。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结合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计算时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通过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价格,以“在利用状态”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指导价格为基础,结合临路条件、宗地形状、宗地面积、建比率、剩余年限等指标进行修正后评估确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四、产权置换面积

产权置换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并以“就高”原则确定:

方式一:产权置换面积=有证房屋建筑面积;

方式二:产权置换面积=置换系数×有证土地面积+带征置换系数×带征土地面积;带征置换系数=置换系数×(带征土地价款/有证土地价款);置换系数不大于0.8,由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有机更新地块的原规划设计条件、实际建设情况等因素自行研究确定后,报县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备案,并纳入有机更新方案。

五、产权置换价格

(一)产权置换面积内:产权置换面积内部分价格,按成本优惠价结算。具体分为:出让土地的产权置换成本优惠价、划拨土地的产权置换成本优惠价、集体使用土地的产权置换成本优惠价。当剩余产权置换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按货币补偿进行结算。

(二)产权置换面积外:产权置换面积外层(幢)内不可分割部分价格,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具体分为:出让土地的产权置换市场优惠价、划拨土地的产权置换市场优惠价、集体使用土地的产权置换市场优惠价。

六、产权置换程序

(一)制定方案。镇、开发区(街道)根据本地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产权置换方案,方案中需明确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签约、腾空等奖励标准;出让土地之间的房屋产权置换成本优惠价和市场优惠价,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集体使用土地之间的房屋产权置换成本优惠价和市场优惠价;产权置换面积内不再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由镇、开发区(街道)无偿收回;货币补偿的具体标准等内容。产权置换方案报县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申请。置换对象向镇、开发区(街道)申请,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进行审核。

(三)评估。待镇、开发区(街道)审核通过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对置换对象所拥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等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签订协议。评估报告送达置换对象校对后,经协商一致,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或者指定的单位与置换对象签订房屋补偿和产权置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房屋补偿价格、可产权置换面积和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

(五)腾空拆除。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拆除原有企业内建筑物、构筑物,并自主注销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并由镇、开发区(街道)按拆除要求进行验收。

(六)置换交房。按照协议约定的要求,以实际产权置换面积和价格进行结算,结清账目后,办理交房手续。

(七)办证。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证等,税费按规定缴纳。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并报县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试点项目房屋产权置换的指导意见.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