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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9-16 09: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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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精神,现就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示范点建设目标任务,着眼于“让每个老年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坚持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完善政策制度,强化基本服务,发展多元供给,繁荣服务市场,提升服务品质,努力打造养老服务“升级版”,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护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城乡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群众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显著提高。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每个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医养护一体化有力推进。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不低于55张。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占总床位数比例不低于50%。

——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县养老总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30%,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

——从业人员结构更加优化。45周岁以下护理员比例达到50%,大中专毕业护理员比例达到30%,养老服务队伍更趋年轻化、专业化。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养老服务环境。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依法依规适当简化手续。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民政部门备案。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与居民用户同等用水、用电、用气(燃气)价格政策。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完善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具体办法。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标准互认、人才共育。

(二)推进机构养老服务。着力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新(改、扩)建,建成后办成公建民营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进行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制订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强服务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监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改造利用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培育发展喘息照顾型、病后康复型等微型化、特色化社区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养老机构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扶持培育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集团。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功能错位、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行机制,通过集中服务和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基础性服务。深化居家养老流动服务,重点为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提供基本诊疗、病情评估、代配药物等上门服务。强化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大力发展老年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助餐机构,完善助餐机构和老年人用餐补贴制度。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互动,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

(四)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体系,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优化筹资与给付办法,强化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监管,加强评估员队伍建设。推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完善产品目录,健全服务网络,促进供需对接。建立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失智专区”;积极建设失智老年人“幸福忆站”,为失智老年人提供各类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持续开展“忆路同行”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常态化培训。

(五)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布局规划有效衔接。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社会资本开展老年护理康复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民办医疗机构下设的养老机构,其符合规定的养老床位可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推进服务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失能失智老年人作为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探索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探索建立社区护理站,增强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完善政校、政社、政企、企校等协作机制,建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中职教育为主体、高职教育为补充、学历提升为辅助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镇(街道)养老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平均薪酬不低于上上年度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倍。畅通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渠道,鼓励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从事养老服务。加强与对口支援地区协作,拓宽养老护理员来源渠道。在镇(街道)、村(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培养选拔养老护理领军人才,支持建立领军人才工作室。贯彻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每年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及技能大赛,广泛开展养老护理人才评先评优活动。定期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深化“依老养老”志愿服务,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制度。

(七)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补贴需求评估、对象认定、服务机构选择、质量监督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的力度。明确服务补贴对象评估机构、服务提供机构、服务补贴管理机构的相应职责,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格审核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强化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实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八)拓展智慧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县“颐养云”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并发挥为老服务、业务管理、数据应用、体验展示、质量监管、培育发展等各项功能,推进人工录入向智能整合转变,努力提升智慧养老水平。探索建立敬老服务联盟,强化线下服务支撑。推动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对接共享。推进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智慧化管理。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智慧化、适老化改造。探索“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九)深化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巩固国家级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试点成果,不断完善护理等级评定、入住评估、分级护理、医养结合、智慧养老、居家照料等标准。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老社会组织贯彻标准体系力度。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将标准实施和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定价、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基本依据。

(十)加强机构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进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养老机构要设立独立消控室及门卫室,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严格实行2名持证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在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中,对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但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相关前置证明文件的,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态度,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十一)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引导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积极开展以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社会交往、心理适应和求救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健康教育。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

(十二)广泛开展老年文化活动。整合村(社区)各类老年活动设施资源,支持开展特色老年文化活动,打造更多老年人品牌文艺团队,支持优秀老年文艺团队、文艺节目参加文化广场等活动。县老年活动中心、县博物馆、县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其他各类公共场所要因地制宜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加强老年人宣传教育作品的创作与生产,鼓励制作适合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传播的老年文化作品。

三、激励政策

(一)支持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新(改、扩)建的镇(街道)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少于60%),经验收达标后,县财政予以补助。其中原址改建扩建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异地新建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支持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验收合格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县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和配备设施设备资金(不含土地款,需第三方审计)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合并建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三)支持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对2018-2022年期间建设改造且建设等级被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照料中心,县财政给予项目建设资金(不含土地款,需第三方审计)5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5A级最高不超过60万元、4A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A级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各镇(街道)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四)支持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对就读县中职学校养老护理专业的学生免代收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学生在养老机构实习的给予实习生活补助。

(五)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镇(街道)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县财政对设施设备投资主体按照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对自有房屋、床位20张及以上且投入使用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县财政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县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新建民办非营利性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少于60%)的床位补助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5%。对财务管理规范并持续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年度户籍老年人入住人数(三无五保、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等政府托底保障对象除外)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运营补助。

(七)鼓励居家养老健康流动服务车优质服务。对各镇(街道)按要求正常运营的居家养老健康流动服务车,县财政每车每年给予8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养老机构优质服务。每年进行一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养老机构,县财政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优质服务。在年度考评中,运营等级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照料中心,县财政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助,镇(街道)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要强化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创新养老服务有效模式。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评先评优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孝老、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