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大云镇域范围内(新城区核定地块除外),开发建设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运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农村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的,只作补偿,不作安置。由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实行公寓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被征收人必须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并有家庭全员签名提出安置申请。 第六条 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的认定,按照《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户型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以上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涉及分家析产的,根据农村村民(渔民)宅基地批准件、土地登记材料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按照可享受宅基地份额的人(已死亡的除外),平均分摊宅基地面积,并折算合法户型住房建筑面积。 第七条 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计算,按人均建筑面积40 平方米标准(下称标准面积)给予安置,安置人口的计算及有关规定: (一)具体人数按照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所在村的家庭在册农业人口计算,农业户籍的未婚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光荣证》按2人计入安置人口; (二)未享受过本县房改政策(包括实物分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下同)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农业人口计算安置; (三)原本村农业户籍的未婚独生子女如户口已迁出但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一人计入安置人口; (四)原本村农业户籍的现役义务兵按照农业人口计算安置;士官及转业后政府未安排工作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士官按一人计入安置人口; (五)原本村农业户籍的正在服刑人员按照农业人口计算安置; (六)随父母共同生活、未享受过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的未婚子女按实际人数计入安置人口。 已享受过公寓房安置、宅基地安置及货币安置其中任何一种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第二次安置。 第八条 特殊人口安置面积的计算,下列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以及未享受过公寓房安置、宅基地及货币安置其中任何一种安置政策的非农人员,在随家庭农业户籍成员进行安置时,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标准(下称标准面积)给予安置,如该非农人员为未婚独生子女,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标准(下称标准面积)给予安置。 (一)购买蓝本户口、商品房的农转非人员; (二)户籍在本县仍随家庭人员在农村居住的知青; (三)拥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人员; (四)入学前为农业户口或征地农转非、入学后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五)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后、户口迁回本县(或本镇)的非农人员(除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外)。 第九条 安置对象的认定,以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户口凭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役义务兵、士官及转业后政府未安排工作的士官凭民政部门证明;是否享受房改政策凭县房改办及工作单位(社区)证明。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的认定,按照“以人口计算的标准面积优先,兼顾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的原则,如标准面积大于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的,标准面积即为可安置面积;如标准面积小于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的,原住宅安置面积即为安置面积。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公寓房计算价格为: (一)标准面积以内(指在册人员每人40平方米),结算价格为58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二)标准面积以外、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价格结算,结算价格为96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三)选房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但套内(或称户内)不可分割面积(一般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除外,超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优惠价格351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价格按市场价格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市场价格待定)。 第十二条 在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非农户,原住房已转让他人(外来户三个字去掉),属不具备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条件的,除对其房屋给予评估补偿外,给予原合法户型住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货币补偿。 该户家庭人员均未享受过本县房改政策、且由本村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的,也可选择公寓房安置,安置面积按照收回原合法户型建筑面积计算安置,价格按2125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户内(套内)不可分割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格351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第十三条 对由本村农业户籍转为本县非农户籍、涉及与农户户籍家庭兄弟姐妹分家析产、对收回的宅基地拥有份额、其本人及其小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被征收人,除对其房屋给予评估补偿外,可给予收回原合法户型住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公寓房安置,安置面积按照收回合法户型住房占地面积折算住房建筑面积,价格按225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户内(套内)不可分割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格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安置(包括公寓房结合货币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从其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发放。 搬家补助费标准:每户1500元/次,每户按两次计算。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均以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家庭户为单位计算发放,人数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和可享受标准面积安置的实有人员为依据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8年4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的补偿安置标准同时适用。 云政〔2019〕107号关于印发《嘉善县大云镇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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