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报送的《新建年产拉杆箱60万只项目(固废部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函》及相关验收材料已收悉。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有关法规,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嘉善县西塘镇铧淳路1号。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项目固废部分具备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要求,项目废水、废气和噪声部分委托浙江水知音检测有限公司自行验收。项目固废方面,一般工业固废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固废部分的主要环保措施和要求,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已建设完成,主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原则同意项目固废部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正式运行。 四、项目固废部分投入正式运行后,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现场及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台账; 2.加强固废废物的日常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3.做好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工作,严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