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学校、有关企业: 为支持鼓励区域骨干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建立健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准入制度,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根据《嘉兴市教育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嘉教职[2017]81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关于加强行业指导协调产教融合的实施办法》和《嘉兴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教职成[2019]106号)的有关规定,我县2018年开始组织开展嘉善县教育型企业评选活动,2018年和2019年共评选了6家嘉善县教育型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嘉兴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2020年起全面开展产教融合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统一将教育型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管理,现将《嘉善县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嘉善县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嘉善县教育局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嘉善县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省、市、县教育大会精神,支持鼓励区域骨干龙头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持续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协同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与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先进的合作办学理念,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能够在区域经济发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严格按照“尊重企业意愿、坚持公平公正、强化政策引导、择优分期分批、鼓励创新发展、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成立评定工作小组负责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县教育局牵头组织申报、复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嘉善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2.生产设备设施与工艺水平较高,在区域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3.已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较为科学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高效;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企业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师资队伍、专业学科、教学课程和技术研发等方面长期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在院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 2.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3.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4.与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课程开发、师资建设、社会培训、技术开发、校企协同育人项目等方面与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合作,项目合作进展顺利; 5.与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企业学院、跨企业培训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产学研共同体;或者捐赠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成果;或者与院校共建产业技术联盟或名师大师工作室。 第七条 围绕当地传统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经相关认定单位进行行业认定后,开展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第三章 认定、复核实施程序 第八条 企业对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县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企业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1.嘉善县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取得的资质、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来开展校企合作的工作总结和今后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三年规划; 5.企业与各类院校合作项目协议(复印件); 6.其他合作佐证材料。 第十条 评审组织。由相关部门及有关职业学校专家或领导共同组成,负责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评审工作小组按照行业大类制定评审规则,并按规则对各类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对拟建设培育和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县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告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采取分期、分批、分类、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政府专项政策、院校教育教学资源等作用,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支持与鼓励力度,努力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 1.评定当年被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补,满一年结束经过复核,符合条件,再给予5万元奖补;被认定的企业从认定当年度起每三年复评一次,复评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奖补;奖补经费由县教育局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校企合作项目)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2.积极组织区域内院校专业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合作,大力实施技术攻关、产品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等项目合作,努力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支持; 3.为企业使用学校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图书信息资源、文体设备设施等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4.积极支持企业加强后备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先邀请企业参与人才招聘活动、优先向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 5.为企业员工在职培训、技能鉴定等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五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应进一步加强与职业院校的全面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区域现代职业教育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主体作用。 1.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加强与院校的对接交流,协调企业各部门与院校的合作工作; 2.健全内部鼓励政策,有效调动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参与合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3.充分利用企业各类资源,主动参与实训基地、教学团队与专业课程建设,积极参与产学研共同体等合作载体建设,共同推进合作模式创新; 4.积极组织开展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度参与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等人才合作培养,更好地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 5.积极参与培训鉴定、技术研发等工作,努力推进区域产业协同创新,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区域产业同类企业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如发生分立、并购重组、转业等重大事务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产教融合评审工作小组报告,重新组织认定。 第十七条已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五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定、年度报告或考核复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 2.在认定后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十八条 各院校、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应进一步强化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联系合作,不断创新合作模式与育人模式,积极推进学校资源、行业资源与企业资源的有机结合与有效利用,在加强教学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1.本办法由嘉善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认定的教育型企业转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企业,时间从发文之日起。 ━━━━━━━━━━━━━━━━━━━━━━━━━━━ 抄送:市教育局,县府办。 ━━━━━━━━━━━━━━━━━━━━━━━━━━━ 嘉善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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