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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 2020-12-25 17:46 浏览次数: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社区)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4.县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扶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我县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上浮。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县计生协会、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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