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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干窑镇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7 10:41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城乡一体化,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一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原则

1、村民自愿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在村民自愿永久放弃原有农村全部宅基地的前提下,按有关程序进行集聚,切实让村民得到实惠。

2、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集聚行为在集聚双方都认可的基础上发生,集聚工作自始至终对村民公开,体现社会公平,让村民心里明白。

3、依法依规的原则。集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进行,体现集聚工作的政策性、原则性、操作性、灵活性有机结合。

4、节约集约的原则。干窑镇集聚区内以公寓房为集聚房型。

5、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府公共利益、社会效益和村民利益的一致性,做到改革推进度、财政承受度、村民接受度的有机统一,量力而行。

二、 集聚对象

集聚对象一:全镇各行政村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

集聚对象二:

(1)在农村有宅基地而整户为非农人口的,同时满足房屋具有居住功能。

(2)渔民。

三、 集聚地点

集聚地点在干窑镇城乡一体新社区集聚区。

四、 集聚方式

公寓房集聚安置。村民自愿放弃原有农村全部宅基地,以宅基地上合法房屋置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统一结算”方式建造的公寓房。

五、 集聚程序

(1)申请。村民自愿永久放弃原有农村全部宅基地,以宅基地上合法房屋来置换干窑镇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心集聚区内公寓房,并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2)核准。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初核,报镇人民政府统一复核。

(3)认定。由干窑镇新市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市镇公司)根据国土部门认定的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与村民办理认定手续。

(4)签约。由村民与新市镇公司签订置换协议。签约时由新市镇公司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5)腾房。村民在约定时间内按一定顺序和要求拆除原有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房、非住宅房和附属物等,并由新市镇公司按拆除要求进行验收。

(6)选(购)房。由新市镇公司组织与已腾房村民进行选(购)房[选(购)房办法另定]。

(7)交房。村民在与新市镇公司结清帐目后,由新市镇公司与该村民办理交房手续。

(8)注销。由新市镇公司会同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

(9)办证。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税费由住房置换户自理。

六、 户型(人口)核定

户型(人口)由国土部门按《嘉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以公布申请报名结束日为截止基准日。

七、 集聚标准

1、集聚公寓房:按规定认定的人口人均 40 平方米标准面积集聚,每户超标准面积部分控制在 40 平方米以内,1 人户超标准面积部分控制在 20 平方米以内。每套均配有自行车库一间。

2、在干窑镇区域内拥有农房但整户户籍已不在本地的非农户,按照建筑合法面积等量安置,价格按照 3510 元每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因户型原因而选不足的,不足部分新市镇给予 1683 元每平方米的补偿(同时不得享受每户超 40 平方米的政策)。

3、农村户籍人口较少而农房合法面积较多,可按照建筑合法面积等量置换,其中,农村户籍人口以人均 40 平方米标准面积按照 2200 元每平方米置换,超出标准面积外的价格按照 3510元每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因户型原因而选不足的,不足部分新市镇给予 1683 元每平方米的补偿(同时不得享受每户超 40 平方米的政策)。

八、 优惠政策

集聚村民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除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新市镇公司全额承担基础设施配套费。

2、原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包括附属物)评估价的 100%给予奖励。

3、按时签约、腾空、未突击装修等,按合法户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50 元的奖励。

4、按现有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口核定户型,在此基础上给予大户 8 万元,中户 7 万元,小户 5 万元的奖励。(安置对象二中的第一种类型不享受。)

5、原有农村宅基地联户整村成片集聚奖励。农户联户整村成片集聚(以独立住宅为计户标准,一户多宅的按一户计算):

(1)联户成片 3-4 户的给于每户 3 万元奖励。

(2)联户成片 5 户(含)以上的给予每户 4 万元奖励。

6、其他补助。

(1)参加安置的集聚户,每户补助一次性搬家费 1500 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 500 元,另按照户籍人口(实际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 300 元。补助时间从腾空原有旧房并经验收确认之日起,至交付新房通知之日止。

7、不联户的农户也可参加农房集聚政策,但不享受联户奖,其他政策不变。

8、新增户按户型人口予以安置,但不享受联户奖励政策。

9.多子女家庭联户奖励按照小家庭为完整农业家庭户予以奖励;

10.农村有居住功能宅基地但户内人员均已故的,按照宅基地回收的办法予以回收,房屋予以评估奖励。

以上优惠政策在村民与新市镇公司结清帐目时兑现。

九、 原有农村宅基地处置

原有农村宅基地实行土地复垦,复垦指标费收益所得,全额归新市镇公司用于新农村居住点的基础设施投入。

十、 价格结算

公寓房:集聚面积以人为标准的面积按安置价 2200 元每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每户超 40 平方米按房屋建设成本价 3510 元每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因户型原因不可分割的部分按市场优惠价 5193 元每平方米结算。自行车车库以 750元每平方米结算,汽车车位每只价格为 3 万元。

十一、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19 年度已签约农户参照本政策执行,实施办法有效期为三年。同时原干窑镇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文件干政〔2018〕57 号、干政〔2019〕27 号及干政〔2019〕55 号作废,以本文件为准。

干窑镇人民政府

2020 年 3 月 27 日

关于公布干窑镇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干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