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工作规则(试行) (2020年6月2日政协嘉善县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48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政协工作会议要求,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推动党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基层社会治理更加协调和谐。 第二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责任,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开放协商,扩大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坚持质量导向,重视协商质量与实效,把提质增效贯穿协商议政全过程、各方面。 第三条 充分发挥政协各党组织和党员委员先锋引领作用,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优势,全面推进政协在基层协商活动,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协商活动指导,为基层协商提供高质量的协商服务,实现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全面提升协商在基层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建立有效衔接机制 第四条 建立“团组联镇街、委员联网格”工作机制。按照1名县政协领导,1个政协委办,1-2个界别活动组,组建9个服务团组,每个团组联系一个镇(街),负责本区域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具体工作。同时将团组和各镇(街道)政协联络室内的每一名政协委员分别联系一个基层网格,加强服务走访,打牢群众基础。 第五条 建立有效衔接工作定期会商机制。重视工作的研讨交流和总结深化,不断完善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制度体系。指导和帮助基层制定年度协商计划,规范基层协商工作制度。统筹好本区域内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活动及其他各类活动安排、人员调配等工作。 第六条 建立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共商机制。重视政协协商进基层,发挥政协协商的引领示范作用,邀请基层组织和群众广泛参与。指导和帮助基层开展协商活动,推动基层协商走向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积极参与基层协商活动。与基层组织联合开展协商活动。 第三章 规范协商活动 第七条 协商议题的提出。聚焦党政中心工作大事、改革发展要事、民生改善实事、社会治理难事,注重切点小、关联广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开展协商议事。通过党政交题、委员荐题、群众征题、政协选题等形式,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注重计划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党政交题:由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协商议题; 委员荐题:由团组委员根据走访情况提出的议题; 群众征题:以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走访等形式向基层群众征集议题; 政协选题:通过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议题。 第八条 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根据县政协年度工作实施意见,制定镇(街道)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政协联络室形成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报镇(街道)党委会议确定,由镇(街道)党政办印发,并报县政协备案。对未列入协商计划又确需在基层协商的临时约商事项,由主体单位提出报政协联络室,经镇(街道)党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协商主体的确定。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具体可包括:镇(街道)党政相关领导,各团组政协委员,联络室政协委员,镇级相关部门单位,各民主党派相关人士,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界别群众参加。根据议题实际,如果需要县级部门参加的可邀请参加,也可吸收相关利益群众代表自愿参加。 第十条 完善协商流程: (一)深入开展调研。坚持“五要五不”调研法,制定调研方案。邀请相关部门、政协委员、行业领域专家组成调研队伍,深入相关部门听取情况通报,深入一线查实情、深入群众听民声。开展问题分析、群众访谈等形式的调研座谈会。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或采用“互联网+问卷”等方式开展调研。对调研获得的材料、了解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二)广泛开展协商。切实加强面对面沟通协商、线上线下互动协商、场内场外联动协商。广泛邀请各界人士代表和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协商活动,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并现场介绍情况、回应相关意见建议,促进多向沟通协商,广泛凝聚共识。 (三)形成协商成果。会后及时汇总整理形成协商意见建议,以协商建议、社情民意信息或其他形式报送协商议事成果,推动协商议事成果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民生实事项目、改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明确协商形式。在镇(街道)及以下一级开展的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原则上统一使用“请你来协商·民生议事堂”平台。协商场所可根据协商议题需要,选择在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现场,也可选择议题产生的地方、协商成果落实的地方开展协商。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创新搭建基层协商平台。 第四章 规范运用协商成果 第十二条 推动成果转化落实。高度重视协商成果的实效性,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协商结果情况,切实推动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积极助力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对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基层群众监督。重视联系群众,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或还存有疑虑的群众,要继续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协商成果的跟踪反馈。基层协商主体单位要密切关注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做好跟踪反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协商成果进行追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确保成果落实不出现偏差,不走过场。 第十四条 加强质效评估。注重协商成果运用的质量和成效,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质效评估。可以通过党政点评、民主评议、群众评价等方式,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相结合,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估相结合,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促进协商成果运用的高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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