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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八期)
发布日期: 2021-11-26 09:30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01830262的无添加蔗糖苏式红豆蓉月饼(蓉沙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申泰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施家北路503号)生产的无添加蔗糖苏式红豆蓉月饼(蓉沙类),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7月31日生产的月饼所测酸价(以脂肪计)指标不符合要求,2021年9月17日生产的月饼所测酸价(以脂肪计)指标符合要求。当事人生产上述两个批次月饼所遵循的生产工艺流程一致,原材料一致,关键节点把控一致,且当事人对涉案月饼保存了留样,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为保障当事人的复检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C21330421306631132的胡萝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郭霞蔬菜摊(经营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路花园弄口(嘉善县城北农贸市场))销售的胡萝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甲拌磷”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C21330421306631133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郭霞蔬菜摊(经营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路花园弄口(嘉善县城北农贸市场))销售的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C21330421306631140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有根蔬菜摊(经营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路花园弄口(嘉善县城北农贸市场))销售的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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