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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九期)
发布日期: 2021-11-29 09:43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XC21430424568805347的盐焗味南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阿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智果村小腰子港136号2栋底楼东第三间)生产的盐焗味南瓜子,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机构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1月12日生产的盐焗味南瓜子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指标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对生产的同批次盐焗味南瓜子进行留样,但因涉案盐焗味南瓜子保质期为8个月,送达当日即已超8个月,已不具有复检效力。当事人对涉案盐焗味南瓜子保存了留样,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为保障当事人的复检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C21330421306631178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杨德雄蔬菜摊(经营地址:嘉善县大云镇集贸市场)销售的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大云市场监管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C21330421306631177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杨德雄蔬菜摊(经营地址:嘉善县大云镇集贸市场)销售的豇豆,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大云市场监管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C21330421306631188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张照友蔬菜摊(经营地址:嘉善县大云镇集贸市场)销售的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大云市场监管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342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小时蔬菜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南路88号(谈公路农贸市场))销售的老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343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冯巧根水产摊(经营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南路88号(谈公路农贸市场))销售的牛蛙,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310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福英蔬菜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李家社区便民服务点)销售的老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签字人员彭善林而非经营者孙福英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签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五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农产品销售者未在抽样文书共同签字或盖章的违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罗星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318的青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孙福珍蔬菜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李家社区便民服务点)销售的芹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氟虫腈”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青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签字人员孙福英而非经营者孙福珍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签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五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农产品销售者未在抽样文书共同签字或盖章的违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罗星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九、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313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孙福珍蔬菜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李家社区便民服务点)销售的芹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辛硫磷”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签字人员孙福英而非经营者孙福珍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签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五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农产品销售者未在抽样文书共同签字或盖章的违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罗星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021年11月29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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