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特安委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机构的行为,提高协助监管水平和工作效能,特制定《嘉善县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嘉善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嘉善县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提高协助监管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发展、生命至上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出发点,以满足安全保障为需求,深化第三方机构管理,进一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为我县特种设备安全有序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综合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手段,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在数字化、智能化、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将第三方机构作为日常监察的有效补充引入到特种设备日常监管中去,扩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覆盖面,为行政部门提供有力的辅助支撑,督促和引导企业真正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政府主导,全面推行。 各镇(街道)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沟通协调,根据辖区特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统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来保障特种设备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开展。各镇(街道)应根据属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特种设备协助监管社会化服务措施,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机构的参与程度,让第三方机构有效助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宣传培训等工作效能,为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有力的补充,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全面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服务,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效率,形成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社会共治格局。 (二)职责清晰,健全机制。 各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服务时,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服务范围、人员资质要求、工作程序及职责、服务标准、考核办法等内容。政府及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息报告进行分析研判,厘清监管思路,依法进行处置。建立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的协助监管机制,明确第三方机构的特种设备协助监管职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找风险隐患,指导督促隐患问题整改,协助构建特种设备“一件事”数字基层治理应用场景管理闭环新模式。 (三)流程规范,强化考核。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各环节特种设备安全协助监管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明确排查事项标准,统一排查事项清单,形成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情况整改等记录清单和台账,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特种设备日常监察情况对记录清单和台账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要在事前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要在事中事后协作检查工作中,通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监管,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数字化、智慧化协助监管,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以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为主体的属地管理模式,推动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并制定对第三方协助监管考核管理办法,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对第三方机构协助监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相应的奖惩,倒逼第三方机构履约尽责到位。 四、监管要求 属地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联合指导、监督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协助监管服务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服务前有人员资格审查,服务过程有跟踪评价,服务完成有绩效考核,不断推动第三方机构协助监管能力提升。 (一)报告备案制度。第三方机构日常排摸中形成的报告需及时报送属地政府与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备案。 (二)定期例会制度。属地政府与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定期召开第三方机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对协助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讲评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定期培训制度。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对自身协助监管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业务知识培训,提升职业化协助监管队伍的建设。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属地政府和各市场监管所(分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巡检报告进行不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采取随机抽取报告与项目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五)隐患整改闭环制度。第三方机构应督促各企业对查出的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可抄送县市场监管局职能科室与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开展执法。 (六)约谈通报制度。第三方机构在开展协助监管过程中出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扰乱服务市场;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巡查报告;转包技术服务项目(平台);工作作风不良、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属地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第三方机构实行约谈通报,取消续签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且列入失信名单。 (七)绩效考核制度。属地政府与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评定为优秀的将在续签合约时优先考虑,评定为不合格的将实施惩戒退出机制,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八)清正廉洁制度。第三方机构在协助监管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协助监管之名吃拿卡要,不得开展与特种设备协助监管无关的事项,自觉维护属地政府和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良好形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在特种设备日常巡查中的作用,第三方机构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到特种设备安全协助监管,可以弥补监管部门力量不足的短板,有利于加强社会共治,加大特种设备隐患的排查力度,实现精准执法提升监管效能。要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并落实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第三方协助监管机制。第三方机构也要不断提升协助监管队伍的人员素质,提升数字化协助监管能力,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齐抓共管格局。 (二)明确定位,规范管理。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稳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和问题不足,第三方协助监管是一种辅助管理方式,是对监管部门力量不足的有效补充,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保持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避免出现监管盲点。要切实承担第三方机构队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等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制度,有效保障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三)强化保障,营造氛围。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费保障,根据属地实际情况配备第三方协助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行业规范,主体自律。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行业规范,运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类评定机制、鼓励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健全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特种设备社会共治体系,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附件:嘉善县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规范 附件 嘉善县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协助监管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协助监管质量,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特种设备管理长治久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第三方特种设备安全协助监管服务机构。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是指在政府部门监管外,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引入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技术能力、数字化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协助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社会共治模式。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服务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公平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协助监管方式 第五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辖区特种设备数量、企业主体、部门派出机构监管力量配备等情况,合理确定第三方协助监管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 各镇(街道)要将特种设备第三方协助监管纳入年度经费预算,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的引入第三方机构,合作签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是否续签以监管形势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运行良好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续约时优先考虑。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各镇(街道)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等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协助监管工作,按要求对签约合作镇(街道)派遣排查人员,排查人员日常管理应由各镇(街道)负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出台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特种设备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对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服务能力、数字化建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绩效管理。 第九条 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约,负责对第三方机构选派排查人员的日常管理;保障资金投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隐患排查与抄报、隐患督促整改、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定期对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负责制定日常巡查计划,布置特种设备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任务;对第三方机构派驻的排查人员进行不定期业务知识抽查;定期对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结果上报属地镇(街道)和县市场监管局;对第三方机构抄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特种设备安全协助监管各环节相应工作标准、流程和业务文本;制定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行为规范;定期对从事特种设备协助监管的人员开展特种设备业务培训;按照属地政府、市场监管所(分局)的要求招录人员,并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属地政府、市场监管所(分局)指导下组织实施所属镇(街道)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督促使用单位整改隐患;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并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合约签署后即按照合约的要求将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办公设备提供到位。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接到巡查或者排摸隐患后立即开展工作,并就工作中发现一般隐患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督促使用单位完成整改,严重隐患应当立即抄送属地政府及市场监管所(分局)。 第十五条 排查隐患应有详细的清单,包含以下内容“隐患单位,设备名称、型号、隐患描述,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整改完毕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备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镇(街道)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的统一指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坚决完成镇(街道)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交办的各项协助监管任务,同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无故缺席、旷工。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依法协助监管,清正廉洁,履职尽责,做到勤排查、勤督促,以理服人,耐心沟通,文明规范,礼貌待人。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等各项工作时,要做到细致、周全、准确,上报材料、信息反馈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工作保障,各镇(街道)应根据属地实际情况配备第三方协助监管力量,相应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属地政府和市场监管所(分局)的指导下对工作人员的聘用资格、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根据工作人员的表现制定相应考核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要强化员工队伍管理,加强工作人员招录管理,提高选人用人标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业务培训,保障员工薪酬福利。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人员调动必须征得属地镇(街道)和用人单位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动,人员到位率和稳定率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对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评估,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辖区内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并结合上级督查情况通报结果,对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实际工作需要,第三方协助监管经费要根据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按时发放。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属地政府、市场监管所(分局)的考核评估结果对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协助监管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和消除重大特种设备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特种设备安全协助监管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连续在特种设备安全协助监管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四)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特种设备协助监管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本规范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特种设备事件负有连带责任的; (三)违背德才兼备、廉洁守纪等基本要求,不能服从镇(街道)或者监管部门管理的; (四)随意调动人员,人员不稳定,造成协助监管断层的; (五)在特种设备安全协助监管工作中与进行与特种设备无关工作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镇(街道)创造性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协助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社会共治作用。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县特安委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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