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嘉善县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20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在参考深圳、苏州等地先进做法基础上,为推动试点工作能尽快落地,结合嘉善实际情况,指定试点工作操作细则。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嘉善县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1.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由境外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所和注册地原则上在嘉善县。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15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 (2)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基金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但是不能直接投资项目。 (3)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须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4)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 (5)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①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③股权投资咨询; ④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2.试点基金: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嘉善县依法设立,由境外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注册地须在嘉善县。 试点基金的申请条件: (1)试点基金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合伙制试点基金的合伙人应当以本合伙人名义出资。 (2)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3)试点基金可从事如下业务: ①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③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3.试点企业申请:试点企业的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并在同意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相关企业登记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1)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试点基金申请表; (2)境外投资者应递交承诺书,承诺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机构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个人投资者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 (4)申请试点企业基本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或企业章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 (5)托管银行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相关协议; (6)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4.试点企业退出:试点企业的退出可依法采用以下方式: (1)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2)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3)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上市; (4)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五、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县金融办;联系电话:0573-8910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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