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378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干窑农贸市场张巧秀(经营地址:嘉善县干窑镇集贸市场内)销售的老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和“噻虫嗪”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干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408的小鸭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干窑镇董雅花干货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集贸市场内)销售的土鸡蛋,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氟苯尼考”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小鸭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罗星市场监管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圆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圆整。 三、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352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小尹蔬菜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南路88号(谈公路农贸市场))销售的韭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啶虫脒”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393的猕猴桃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干窑镇仁芬水果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农贸市场北门西起第一、二间)销售的猕猴桃,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氯吡脲”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干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C21330483307031820的奥维仕切片牛奶面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奥维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长盛路28号二层)销售的奥维仕切片牛奶面包,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检验机构浙江宏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项目的奥维仕切片牛奶面包该产品中检出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但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注,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3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复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任当时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抽样编号为XC21340124342245399的广式莲蓉味月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康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725号)销售的广式莲蓉味月饼,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生销售“菌落总数”测定超过标准指标的广式莲蓉味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在2021年7月20日生产的广式莲蓉味月饼有留样,本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其同一批次不同产品(留样)进行抽检,产品(留样)抽检结果为菌落总数合格。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姚庄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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