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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五期)
发布日期: 2021-02-24 15:36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NCP20330421272632545的上海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农贸市场袁述英蔬菜摊(经营地址: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大道219号(惠民农贸市场内))销售的上海青,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氟虫腈指标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这批次的上海青存在氟虫腈项目不符合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行了索证索票,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我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NCP20330421272632613的小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佐拉生鲜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施家北路46号202室)销售的小豆芽,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机构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和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魏塘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DC20330400002747300的河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阿彪面馆(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思贤路47号一层南间)销售的河粉,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指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魏塘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NCP20330421272632625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世纪心美超市天凝加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兴贤路16号)销售的黑芝麻,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指标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机构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天凝市场监管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301137136的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周初杰干果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城北综合小商品市场78号摊位)销售的榨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指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机构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魏塘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SC20330100002749634的蜜枣粽风险监测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地字圩路8号1幢)销售的蜜枣粽,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铜指标超出GB 5009.1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第四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的方法检出限。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抽样检验风险隐患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0年10月22日生产的蜜枣粽,经检测存在铜指标物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当事人及时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蜜枣粽采取召回措施、并进行了整改。

 

2021年2月24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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