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源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印发《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现实原因 我县于2018年4月对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至今,已近3年,根据“小幅快调”的原则,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和物价上涨指数等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三、《通知》调整内容与幅度 房屋重置价标准:平均提高幅度约24%; 树木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平均提高幅度约10%;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平均提高幅度约29%; 临时安置补助费:提高200元/户•月,50元/人•月; 搬家补助费标准:提高300元/次,共计两次; 房屋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与镇、村(社区)二级务工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源函〔2021〕4号),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块(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联系人:屠建友;联系电话:0573-8423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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