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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县农村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 1.现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 2.符合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困难残疾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 第三条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救助对象意愿以及救助对象住房实际,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采取修缮方式改造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第五条 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镇(街道)根据县财政补助标准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六条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按照申请-村(社区)评议-镇(街道)审查-县核准-组织实施-验收通过-补助资金拨付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七条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的指导、考核和协调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县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认定;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所需土地指标;各镇(街道)负责身份复核、房屋安全排查、危房鉴定、危房改造等具体工作;村(社区)负责申请资料初审及上报工作;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应提供便捷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3〕140 号)同时废止。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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