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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22 14:46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善政发〔2020〕25号)文件精神,制定《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6日

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加快旅游业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战略主导性产业,根据《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善政发〔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使用原则与重点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

(二)旅游发展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旅游投资建设、旅游产业品牌建设、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拓展、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相关政策性奖励和补助。

(三)旅游发展奖励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当年旅游业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以及《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由县文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

二、奖励资金对象

(一)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旅游企业和单位。(二)符合《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善政发〔2020〕25号)奖励政策的旅游企业、单位及个人。

三、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和单位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县文旅体局组织的宣传营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申报企业和单位应按时如实向县文旅体局提供申报材料。    

(二)具体要求

1.符合《办法》第二条的镇(街道)、行政村,规划编制前需向县文旅体局申报〔行政村需通过镇(街道)向县文旅体局申报〕,经县文旅体局同意后方可实施,纳入全县旅游规划体系。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旅游规划编制预审单、编制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按规定要求公开招标的,需提供招投标相关材料、规划评审材料复印件(村一级规划,可由所属镇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评审;镇一级规划,可由县级有关部门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及规划文本。

2.符合《办法》第三条的新建旅游项目主体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后方可进行申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2022年内,要求提供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工程概况表、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复印件、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工程、设备购置清单和实际投资额发票(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及可对外出售的物业)、支付凭证复印件。符合《办法》第三条的改扩建旅游项目主体单位,申报需提供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工程概况表、项目竣工备案表复印件、项目审计报告、工程与设备购置清单和实际投资额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3.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行政村,申报应符合被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含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的条件。申报需提供行政村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和等级证明复印件(由县文旅体局提供)、项目工程概况表、竣工备案表复印件、工程与设备购置清单和实际投资额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4.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县文旅体局提供)。

5.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行政村,申报需提供创办公司或引入市场主体的证明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以及省3A级景区村庄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嘉兴市3A级景区村庄年度排名证明材料(等级证明文件、景区村庄年度排名材料由县文旅体局提供)。

6.符合《办法》第七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需在设施设备合法投入运营后方可进行申报。申报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设施设备购置合同、设备购置清单、产品合格证、实际投资额发票、支付凭证。    

7.符合《办法》第十条的旅游企业,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引进品牌合同复印件、经营满一年的证明(以合作合同生效日期为准)、经营业绩证明(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企业年度排名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相关的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饭店年度排名:国内知名管理机构须为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前2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国际知名管理机构须为引进全球酒店集团前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

8.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和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9.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和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针对不设金、银、铜奖,只设优秀奖的旅游商品大赛,国家级给予3.5万元的奖励,省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于以多家企业或单位联合申报并获奖的,明确以一家企业或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10.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的旅游企业,需经县文旅体局认定为旅游商品定点购物商场后方可提交申报。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经营场所证明资料、营销商品目录〔销售的县级命名旅游商品50种以上须在《关于公布嘉善县2018年旅游商品名单的通知》(善文旅体〔2019〕5号)或最新公布的文件名单中〕、认定证明材料(由县文旅体局提供)、提供线上营销渠道证明材料。申报线上营销县级以上命名旅游商品的企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经营业绩。

11.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以及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12.符合《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旅游企业,申报需提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项目单位申请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符合营业额(销售额)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13.符合《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旅游企业,按照《嘉善县旅行社组团、会务奖励实施细则》(善文旅体〔2019〕37号)进行奖励。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包括住宿、餐饮、场租等)复印件。

14.符合《办法》第十九条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或县级旅游集散中心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申报旅游咨询服务分中心、A级景区(不包括A级景区村庄)、度假区的游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网点)的旅游企业,需经县文旅体局认定后方可提交申报。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认定证明材料(由县文旅体局提供)。

15.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的旅游企业,要达到《嘉兴市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指引标准》,项目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申报。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设备购置清单、实际投资额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16.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旅游企业,要达到《嘉兴市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指引标准》方可进行申报。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设备已正常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清单、实际投资额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17.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要满足专线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方可进行申报。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旅游专线运营情况、旅游专线证明材料、相关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18.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申报需提供投资主体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旅游交通指引标识系统”或“旅游标识系统”的认定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工程合同、工程支付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相应管理权限部门验收证明复印件。

19.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按每座厕所评定等级进行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申报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A级旅游厕所命名文件复印件(由县文旅体局提供)。

20.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其申报的重点宣传营销活动被纳入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的方可进行申报(以县文旅体局发文为准)。经审核同意或列入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后的活动如有调整的,需在活动举办前15天向县文旅体局报备。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宣传营销实施情况或活动相关佐证、宣传费用清单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21.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其申报的宣传营销活动被纳入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的方可进行申报(以县文旅体局发文为准)。申报需提供组织方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旅游节庆计划文件或活动方案、活动成效、活动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22.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县文旅体局委托书或相关文件(由县文旅体局提供)、活动方案、体验县旅游线路产品的证明材料、活动成效、活动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23.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文旅企业或单位,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单位文件、参展合同、参展通知、费用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参展情况其他说明、县文旅部门组织的证明材料(由县文旅体局提供)。申请境外展会补助的,还需提供出入境证明。申报境外展会补助不足4万元的,按实际展位费补助;申报境内展会补助不足0.5万元的,按实际展位费补助。

24.符合《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旅游企业,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驻场演出签约合同、实际费用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基本费用”特指场租费和水电费、演员劳务费。

旅游互动体验免费项目的申报需提供公益性持续开展3个月和达到每月开展次数4次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25.符合《办法》第三十条的旅游企业或单位,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以及认定或评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26.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导游,申报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年度导游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报销考务费的还需提供准考证复印件和考务费付款凭证。

27.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获奖选手,申报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比赛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奖状)复印件、与本县旅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本县在校大中专学生证明。中、高级职称人才,申报需提供个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与本县旅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8.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投资主体,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工程概况表、项目竣工备案表复印件、工程与设备购置清单、实际投资额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29.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旅游企业,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合作学校资质证明、学生与旅游企业的协议书、学校与旅游企业的协议书、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课时安排表(学校盖章)、培训班结业总结材料、学费发票及支付证明。参与县文旅体局组织的专业培训的,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培训文件、实际培训费用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资金申报及流程

(一)企业或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每一申报项目须附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奖励的需通过所属旅游企业或单位进行申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申报截止时限内,将《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报送县文旅体局。县外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县文旅体局。

(三)县文旅体局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奖励政策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文旅体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资金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县文旅体局承担)。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嘉善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审核小组审议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安排奖励资金。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文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奖励资金审批和审核制度,并对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弄虚作假骗取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六、其他

1.以上奖励(补助)办法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县文旅体局提出书面申报。

2.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本办法中涉及同类奖励、项目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县委县政府认定为对本地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补,企业如已享受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不再执行本办法。

3.本办法中旅游企业,是指县文旅体局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认定的融合旅游项目企业。关于旅游饭店的范畴,主要指星级饭店、绿色饭店、主题特色酒店、品质饭店、等级民宿。

4.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当年度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项目的,一经核实,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取消三年的奖励申报资格。

5.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政策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