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污水处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关于确定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计价方式的通知》(嘉发改〔2021〕28号)等文件精神,自2022年2月1日(用水时间)起,我县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 二、实施范围 纳入本县污水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企业。 三、主要政策内容 根据我县工业污水排放情况,确定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TP)、总氮(TN)为重点污染因子,复合收取污水处理费。收费基准值、分档值、浮动标准如下: 有害物质名称 | 基准值 (mg/l) | 分档值(mg/l) | 浮动标准(元/m3) | 化学需氧量(COD) | 300 | 100 | 0.5 | 悬浮物(SS) | 300 | 50 | 0.2 | 总磷(TP) | 6 | 0.5 | 0.2 | 总氮(TN) | 35 | 5 | 0.5 |
多因子收费实行基准值(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浮动标准累加原则。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在基准值基础上加浮动标准;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按基准值收取。 四、污染因子检测 市政污水设施运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周期一般为月,如采取抽样检测,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盖一清 联系方式:0573-8422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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