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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 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 停车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二、停车场规划 (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全县公共停车场实际需求的变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停车场。 (二)县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计划体系。 (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布点公共停车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配建停车位指标。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应当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满足道路基本通行功能为原则,严格控制路内停车,必要时可设置限时停车泊位。针对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交通管理、建设、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必要时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影响评价。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配建公共停车位,应当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其位置、数量等内容。 三、停车场建设 (一)县建设局为停车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中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由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建设局联合指导、监督,县交投集团、县城投集团、各镇(街道)等主体组织规范化施划。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停车场规划选址、建设用地保障、规划许可等工作。 (三)公共停车场可以依法利用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公共停车场用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嘉善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内应同步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和信息管理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及相关系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符合城市景观风貌前提下,鼓励进行各类立体智慧停车楼(库)建设。 (五)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六)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所有权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交县综合执法局,由县综合执法局、县建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镇(街道)等单位会审后确定。临时停车场需要新增或减少出入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要求,对车行道至出入口的人行道铺装基础进行改造,以符合车辆荷载要求。 四、停车场管理 (一)县综合执法局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运营、维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建设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价格违法查处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停车场运营、维护和管理予以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停车场数据采集、备案、数据归集等工作。 (六)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文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县政务数据办、县城投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七)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停车场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明确泊位的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需同步设置停车诱导设施,与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信息。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照明、排水、排风、消防、智慧感知和安全技防等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3.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及禁停区域,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 4.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5.制定极端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据县政府指令做好免费开放等应急管理工作。 6.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八)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及取得合法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在符合规划、消防、绿化、防疫、保洁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九)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根据“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原则进行运营和管理,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不得影响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对同时占用市政道路和红线退让区域的,由相关所有权人协商确定日常管理方式。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综合执法部门告知,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责依法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涂改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 已设置的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除: 1.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2.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3.停车周转率长期偏低的。 (十二)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十三)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县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善政办发〔2022〕33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善政办发〔2024〕33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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