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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发布日期: 2022-12-07 14:09 浏览次数:

1.嘉兴东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2年6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乙类仓库储存的氨基胍重碳酸盐与仓库墙距不足30CM,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东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嘉善鼎钧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2年6月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液氨储罐无防倾倒措施;2、液氨储罐未设置喷淋设施;3、硝酸仓库电气设施为非防爆型,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鼎钧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3. 嘉善恒富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2年7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涂车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该喷涂车间使用到易燃危化品聚氨酯NFL-1010, 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恒富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