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条件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者符合条件的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必须推选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如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身居民是指离异(最近一次离婚到申请之日(含)须满1年以上)或丧偶的单身居民和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居民。 主申请人和符合条件的单身居民需取得我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时间计算到申请之日(含)。 家庭成员已享受我县农村征迁补偿安置的或曾作为户主申请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特别规定(一、二类家庭发放补贴标准不同)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除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一类申请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申请家庭在我县无自有房屋,或1~3人户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家庭。 2.第二类申请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 (2)申请家庭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或1~3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家庭;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商品房均价(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含);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我县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二类申请家庭需提供的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1)申请家庭人员身份证。 (2)申请家庭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司法文书(调解书)。 3.申请家庭中如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及认定为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4.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军烈属、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从事公交、环卫工作,或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5.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车辆登记的,需提供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6.其他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需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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