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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期)
发布日期: 2022-03-21 11:17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0537096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魏塘镇杨福宝淡水产摊(经营地址: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路农贸市场)销售的牛蛙,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综上所述,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0537097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许金宝水产摊(经营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南路88号(谈公路农贸市场))销售的黄鳝,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长黄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综上所述,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2022年3月21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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