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关于印发 《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2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队各科室: 《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个管理制度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 2022年4月1日 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嘉善调查队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统字〔2010〕44号)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调办字〔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善调查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固定资产核算范围 第一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嘉善调查队固定资产按其性质、用途和品目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嘉善调查队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公共安全用房等。 (二)通用设备,指嘉善调查队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指嘉善调查队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嘉善调查队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指嘉善调查队图书馆(室)、阅览室、档案馆等储藏的图书、期刊、资料和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嘉善调查队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妥善保管和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办公室作为队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明确专人分别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管理和实物管理。其他科室作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设固定资产协管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应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不得用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资产兴办经济实体。 第七条 每年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物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做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三相符。由于管理不善丢失和损坏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使用人因调动、辞职或退休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未按规定移交,不予办理离队手续,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使用人在各科室之间调动,资产管理人员确定是否实行“机随人走”,并及时更新资产信息,更换粘贴固定资产卡片。 第九条 按时完成固定资产年度决算报表,及时将重大采购、报废事项经集体讨论形成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或会议纪要、各类资产涉及的规章制度和文件依据进行归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条 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应符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增加时,办公室要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现有设备实际拥有量,以及各科室更新或新购固定资产的需求,会同财务人员、采购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提出固定资产配置方案,形成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报嘉善调查队党组会议审议。 (二)对配置计划外的,需更新或新购固定资产的,由各科室提出需求,经队党组会议或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通过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和队长审批。 (三)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向浙江调查总队申报采购计划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一)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计入。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法查清原价时,按评估值入账。 (三)套设备的部件更换,不增减原设备的价值。 (四)固定资产在调出、变卖和报废时按原值注销。 第十三条 从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或其他部门有偿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调出部门出据的调拨单,由办公室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对通过购置和调拨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共同组织验收,填写一式二份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入库单),由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入库登记验收后,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入库单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粘贴固定资产卡片。财务管理人员根据资产卡片分类、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量的核算,建立资产明细账,完善资产卡片财务信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由队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使用中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科室,责任到人。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拆卸和改变公物的使用功能,凡有损坏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公物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在内部转移,需要调整时,必须由科室提出申请并经办公室协调确定后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实施,一般一年一次,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第十九条 实行固定资产使用台账制度,包括登记、使用、处置等。因各种原因出现盘盈或盘亏等情况,资产使用科室及使用人应查明原因,书面报办公室。对盘盈盘亏的资产,由办公室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盘盈资产须填写《入库单》,统一由资产管理人员保管,财务管理人员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账;盘亏资产按资产报损的有关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捐赠)、变卖和出(转)让等方面。 1.报废。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4),经办公室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核定,必要时委托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对资产进行鉴定并提出意见,报分管资产管理领导审批。其中,单台(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资产管理领导审核后,报队党组会议审议。 2.报损。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各科室如有固定资产报损,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报损申请报告;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资产管理领导审批。单台(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资产管理领导审核后,报队党组会议审议。 3.无偿调拨(捐赠)。无偿调拨(捐赠)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各科室如需无偿调拨(捐赠)固定资产,应提交无偿调拨(捐赠)申请报告,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办公室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审核,报分管资产管理领导批准后实施。单台(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资产管理领导、队长审核后,报队党组会议审议。 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经批准且正式行文后,办公室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时更新资产台账。 4.变卖和出(转)让。变卖和出(转)让是指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申请变卖、出(转)让固定资产,办公室须对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队党组会议审议后按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变卖、出(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固定资产的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固定资产对外出租,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固定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常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参见附表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1.嘉善调查队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3.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 4.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1 嘉善调查队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 产 类 别 | 使用年限 | 一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8年 | 2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6年 | 3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 6年 | 4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年 | 5 |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 6年 | 6 |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6年 | 二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8年 | 2 | 电冰箱 | 6年 | 3 | 摄像器材 | 12年 | 4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10年 | 5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2年 | 6 | 中央空调设备 | 15年 | 三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0年 | 1 | 办公桌、办公椅、沙发、桌前椅、会议椅、茶几 | 15年 | 2 | 书柜、更衣柜 | 15年 | 3 | 文件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 | 20年 | 四 | 专用设备 | 不少于5年 |
附件2 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品 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大写: (小写: ) |
|
办公室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 注: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仓库记账联,第二联作有关结算凭证。 附件3
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 资产管理人员: 办公室负责人: 注:本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仓库记账联,第二联作科室资产协管员备查,第三联作使用人备查。
附件4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部门: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及型号 | 购入年份 | 单位 | 数量 | 购入价值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合计 |
|
| 处置类型 |
| 经办人 |
| 办公室意见 |
| 财务管理 人员意见 |
| 分管资产管理领导审批 |
| 队长 审批意见 |
|
备注:1.处置类型为报损的,如有必要,应附证明材料。 2.配置、处置、清查盘点盈亏的价值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队长签字审批,达到2万元的,还须经队党组会议审议。 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嘉善调查队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统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嘉善调查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嘉善调查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是指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央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中央政府采购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嘉善调查队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各科室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会议。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职责:研究制定嘉善调查队采购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嘉善调查队的采购工作;负责委托地方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档案归档等事项。 (一)在《年度会议安排及各类用款计划》内的采购,采购金额0-3000(不含)元的项目(除统一采购项目外),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队办公室备案;采购金额3000(含)-20000(不含)元的项目,经队长审批后,报队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实施。采购金额20000元及以上项目,经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队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实施。 (二)在《年度会议安排及各类用款计划》外调整、新增的采购,须经队党组会议或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通过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和队长审批后,报队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执行。 第六条 建立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机制。各科室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于当年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提交队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交办公室汇总。财务管理人员据此将政府采购预算列入本队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根据浙江调查总队和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八条 涉及部门预算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应当按照调整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需经浙江调查总队和县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应当选择中央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等适当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一次性采购或年度采购金额不足5万元的采购项目(除统一采购项目外),原则上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上进行采购;采购金额不足5万元的印刷项目,须在嘉善县年度印刷服务入围的印刷服务企业中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除召开会议(培训)外,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队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社会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在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需求科室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科室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需求科室或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预算单位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科室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将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按相关要求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队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嘉善调查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重点是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对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情况;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善调字〔2022〕11号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关于印发《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2个管理制度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