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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20 17:2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系,更好地发挥县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第三条  县发展规划,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居于我县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主要阐明全县发展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县级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均须以县发展规划为依据,规划期与县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第四条  县级空间规划以空间结构优化和空间治理为主要内容,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在空间开发保护方面起到基础和刚性管控作用,为重大战略落地、重大平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对其他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开发保护活动提供空间性指导和约束。

第五条  县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是指导我县特定领域发展、布局批准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要细化落实县发展规划和上位规划对特定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县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指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且内容较为综合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指以我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且内容相对专一的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备案专项规划。

第六条  县级区域规划依据县发展规划编制,要以上位规划、县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第七条  各项规划编制应注重把握好市场和政府关系,注重规划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注重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注重提高规划公众参与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规划编制程序包括目录制订、组织编制、咨询论证、衔接审查、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各项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附件和规划编制说明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不包含法律规定保密的),附件和编制说明原则上不公开。

第九条  实行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县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副县长担任。规划审议由县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县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规划办)设在县发改局,负责规划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县规划办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分管规划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县发改局负责县发展规划、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县级空间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录制订

第十条  各项规划编制应纳入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十一条  需要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向县规划办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类型、期限、等级;

(二)规划申报单位、审批单位;

(三)规划编制依据;

(四)规划主要内容;

(五)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六)规划发布时间。

第十二条  县规划办牵头拟订县级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自县规划办下发规划立项申报通知后,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规划立项申请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县规划办,县规划办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经费。

第十三条  由县规划办提出县级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建议,经各规划牵头单位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送呈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县规划办根据领导审核意见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发县级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十四条  县级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批准后,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水利局分别会同县发改局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规划环评或水资源论证。

第十五条  根据批准后的县级规划编制目录清单,规划牵头单位登录浙江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出规划赋码申请,县发改局在平台上反馈审定后的规划名称、有关要求等内容,并统一赋码,“规划码”作为规划全流程管理的标识。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根据情况实行流动编制、动态调整。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应当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增补申报。

第三章  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赋码后,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立即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规划牵头单位形成规划成果后,除涉密规划外,应征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征求省、市主管部门意见。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适当途径征求意见。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九条  县级各项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并形成咨询论证或评审意见。空间规划在专家论证或评审后,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对县级各项规划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会同县发改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空间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备案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自行组织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环评或水资源论证,以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需要风险评估的规划,规划牵头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衔接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各项规划应报县规划办进行衔接审查,必要时由县规划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未经衔接审查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衔接材料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主要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及计划安排情况、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项规划的衔接审查,应以县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县级空间规划、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布局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二十六条  各项规划经衔接审查后,由县规划办提出衔接审查书面意见,并反馈规划牵头部门。

第六章 审批发布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规划、县级空间规划、区域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专项规划报县规划办审核,主要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含附图、附件)、规划说明书(含意见征求情况)、衔接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八条  县规划办对报送的规划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县规划办审核同意后,会同规划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或经县政府同意由县发改局和规划牵头单位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县发改局审批,并会同规划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县级备案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自行批准发布。空间规划的审批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划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县规划办提交发布成果,同时在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上进行备案。

第七章 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内容涉密外,规划经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后,由规划牵头单位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一般期限为30日,规划一经批准,由发文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应当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排资金的原则,严格执行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排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备案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报县规划办。

第三十四条  年度监测。专项规划应当依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年度监测,尤其是对重要指标和重大事项进行监测。年度监测应当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专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针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区域和重点领域,制定工作预案,并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中期评估。加强专项规划中期评估的时效性,中期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专项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问题分析、趋势研究和下一步举措。中期评估可根据需要适时报请调整规划实施重点等。如涉及指标调整,对在专项规划中已明确为约束性的指标如需调整,要充分说明调整理由和测算依据,提出调整的具体方案。未明确为约束性的其他各类指标,原则上不作调整,可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涉及重大内容调整的,可专报分管县领导专题会议研究。中期评估报告附件一般包括指标数据汇总表和指标目标值调整论证、重大事项推进情况、下一个五年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选题清单。中期评估报告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总结评估。专项规划实施的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为下一个规划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七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废止专项规划的,由规划牵头单位提出调整或废止的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善政办发〔2022〕14号(关于印发嘉善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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