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使用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矿仓储、民生工程等项目用地,按60万元/亩(耕地面积,下同)标准缴纳;商业、办公、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项目,按180万元/亩标准缴纳。 二、使用国家、省单列下达用地指标的重点项目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使用国家、省、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或自行外购补充耕地指标的,按实际价格收取。使用县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指标费按60万元/亩缴纳。 三、在办理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 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不含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标准农田补建费等费用。涉及标准农田补建、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旱改水等费用按照《嘉善县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支持力度实施细则》(善自然资规发〔202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新增建设用地统筹机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库,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建立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储备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统筹收购、统筹安排。 六、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施行前,已供地的历年农用地转用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历年农用地转用新供地项目和新农用地转用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办发〔2022〕15号(关于调整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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