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400314331205的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南海渔村海鲜大酒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555号北侧副楼)销售的海蜇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NCP22330421306630746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干窑镇董雅花干货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集贸市场内)销售的生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0817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西塘镇陈冬根水产摊(经营地址:嘉善县西塘镇农贸市场内32摊位)销售的黄鳝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