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诺而曼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的作业案 被处罚人名称:诺而曼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产品包装未按照规定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嘉兴市嘉善县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显示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或持《嘉善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银行柜台缴纳到指定账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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