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嘉委发〔2021〕19号)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体要求、投资计划管理、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包括3个部分: 1.项目范围。指县、镇两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3.工作机制。即联席会议制度。 (二)投资计划管理。包括3个部分: 1.项目储备。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2.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计划和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3.计划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投资项目管理。包括3个部分: 1.项目审批程序。项目业主须按规履行报批手续,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通过在线平台办理。 2.项目审批要求。规范资金及绩效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及报批等流程,并明确相关要求。 3.项目调整程序。对当年度确需建设,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县级项目,以及需要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按规进行论证和审议程序。 (四)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财政资金支付须按规执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管理监督。 (五)建设管理。包括5个部分: 1.项目法人及建设单位管理。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2.项目招投标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3.项目合同管理。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4.项目变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注明提议方和变更理由,并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按具体情况进行报批。项目投资与概算不符的,按具体情况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5.项目竣工验收。明确工程款结算及财务决算、项目档案管理、项目验收、产权登记、项目后评价等方面要求。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0573-89108303(投资管理科) 0573-84228407(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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