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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发布日期: 2024-01-02 14:38 浏览次数:


嘉善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可裁量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档位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幅度

 

 

 

 

 

 

 

 

1

 

 

 

 

 

 

 

擅自收购烟叶

 

 

 

 

 

《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1. 《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数量巨大的, 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  项: 擅自收购烟叶的,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一般

 

擅自收购烟叶 300 公斤以下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

以下的罚款,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较重

 

擅自收购烟叶 300 公斤以上

600 公斤以下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40%

以下的罚款,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严重

 

 

 

擅自收购烟叶 600 公斤以上

1000 公斤以下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 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 《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 证。

2.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 纸, 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 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

 

 

1. 《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 叶, 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 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一般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较重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 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3.《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的其他行为。


 

 

 

 

 

 

 

 

 

 

 

 

 

 

严重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2)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

 

 

 

 

《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 承运人不得承运。

 

 

 

《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项: 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 2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

 

 

较重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

 

 

严重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4

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3) 寄、异地携带烟 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

 

 

 

 

 

《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 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量较大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项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一般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下的

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较重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

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严重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 3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1. 《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分立、合并、撤销,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2.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

 

 

 

 

 

1. 《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2.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  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一般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 万元以下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较重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3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严重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3 万元以上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6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4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专卖法》第二十四条: 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1. 《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2.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  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

 

 

一般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 1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较重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 1.3 倍以上 1.6 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品价值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严重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 3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 1.6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5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1. 《专卖法》第十五条: 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 业,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 务。

 

 

1. 《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较重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 5 万元以

10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8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

 

 

6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 从事烟草制品的批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

 

 

一般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违法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0%以 13%以下的罚款


 

 


草制品批发业务

发业务。

务,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较重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违法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3%以上 16%以下的罚款

 

 

严重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违法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6%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7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 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 10%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 10000 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 10000 

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进货总额 7%以上 9%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 30000 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进货总额 9%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8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

 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般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 100 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较重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销售总额在 100 元以上 300 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严重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 300 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9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 款: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违法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违法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违法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0

 

 

 

 

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违法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违法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销售总额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违法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销售总额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11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一般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较重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销售总额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严重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销售总额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12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 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 9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

 

13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 10%以下的罚款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 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较重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 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4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 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 50%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 10%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在 3 万元以上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5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 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 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 品, 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 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一般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 格验证 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 30%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较重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 格验证 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0%以 40%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严重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 格验证 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价值在 10 元以上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40%以 50%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6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不改正, 超过改正期限 10 以下的

 

 

处以 3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不改正, 超过改正期限 10 以上 20 日以下的

 

 

处以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不改正, 超过改正期限 20 以上的

 

 

处以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7

 

 

 

使用涂

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以下的罚款。

 

一般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处以 3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处以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当事人抗拒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处理的

 

处以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不可裁量情形

 

 

 

 

 

18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 定条件的;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

 

 

 

 

应当取消

持证人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经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 进行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 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

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且案值累计达到 100000 元以上的 又因生产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 200 以上的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的;

 四)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 50 条以上的;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 50 条以上的;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两次以上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 经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 进行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其他应当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

19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二) 项规定: 有下列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没收

没收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

100   1 万支为 1  


 

 


烟草专卖品

情形之一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 万元或者运输

卷烟数量超过 100 (每 1

万支为 1 )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 

节严重的。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

100 (每 1 万支为 1 )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 情节严重的。

法运 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并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并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

 

 

20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 给予警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 给予警告。

 

 

警告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信息来源: 县烟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