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新(改、扩)建的镇(街道)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少于60%),经验收达标后,县财政予以补助。其中原址改建扩建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异地新建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支持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验收合格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县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和配备设施设备资金(不含土地款,需第三方审计)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合并建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三)支持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对2018-2022年期间建设改造且建设等级被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照料中心,县财政给予项目建设资金(不含土地款,需第三方审计)5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5A级最高不超过60万元、4A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A级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各镇(街道)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四)支持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对就读县中职学校养老护理专业的学生免代收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学生在养老机构实习的给予实习生活补助。 (五)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镇(街道)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县财政对设施设备投资主体按照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对自有房屋、床位20张及以上且投入使用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县财政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县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新建民办非营利性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少于60%)的床位补助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5%。对财务管理规范并持续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年度户籍老年人入住人数(三无五保、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等政府托底保障对象除外)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运营补助。 (七)鼓励居家养老健康流动服务车优质服务。对各镇(街道)按要求正常运营的居家养老健康流动服务车,县财政每车每年给予8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养老机构优质服务。每年进行一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养老机构,县财政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优质服务。在年度考评中,运营等级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照料中心,县财政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助,镇(街道)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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