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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4-04-02 09:4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3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   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3年第*号),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4月27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5日,申请人在线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件编号为“Y**2”。信息获取方式为“邮寄”。信息内容为“申请人在公开的网络渠道检索发现,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相关单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现因撰写《行政处罚文书用印探究》论文等需要,依法向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善市监罚(2021)2*1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兴某某公司):二、善市监罚(2021)2*0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兴市某某公司);三、善市监罚(2021)1*9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善县**公司)。”2023年4月25日17时,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在《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的联系方式057384231269,询问为何还不答复。2023年4月25日17时23分,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6日在线答复。但是,申请人仍无法在线看到答复内容。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作出答复,也未告知补正或者延期,涉嫌违法。二、假设被申请人确实已于2023年3月6日在线答复,在既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未按照申请人选择的“邮寄”形式而以在线方式答复,也是违法,且亦无法满足申请人撰写《行政处罚文书用印探究》论文等需要。三、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已经侵犯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并对申请人相关学术研究、课件制作、法学授课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故申请人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截屏;

2.申请人王某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1.2023年2月25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人在公开的网络渠道检索发现,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相关单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现因撰写《行政处罚文书用印探究》论文等需要,依法向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善市监罚〔2021〕2*1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兴某某公司);二、善市监罚〔2021〕2*0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兴市某某公司);三、善市监罚〔2021〕1*9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善县某某公司)。”信息获取方式为“邮寄”。收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进行登记并审核,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3年第*号),并于2023年3月6日答复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的办理时限亦符合规定。2.被申请人进行在线答复符合要求。《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指引》(浙政办发函〔2021〕176号)对信息公开工作作了规范,在接收渠道方面,明确了可以在线申请,即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等在线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等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在答复环节的予以公开类,明确了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在答复环节的文书送达类,明确了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电子邮件等送达的,可将答复文书扫描上传并将相关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网络系统发出文书的日期为期限计算时点;被申请人的办理方式完全符合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3年第*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政府信息公开承办表;

3.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涉案办件页面打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5.《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指引》。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5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人在公开的网络渠道检索发现,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相关单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现因撰写《行政处罚文书用印探究》论文等需要,依法向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善市监罚〔2021〕2*1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兴某某公司);二、善市监罚〔2021〕2*0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兴市某某公司);三、善市监罚〔2021〕1*9号行政处罚文书(被处罚对象为嘉善县某某公司)。”信息获取方式为“邮寄”。收到该申请后,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答复申请人,内容为:“该《处罚决定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我局已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址:***;***;***公开,你可自行获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特此告知附网址链接信息)公开,你可自行获取。”该系统附件栏显示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docx”。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链接,发现被申请人公开的为善市监罚〔2021〕2*1号、善市监罚〔2021〕2*0号、善市监罚〔2021〕1*9号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非行政处罚文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善市监罚〔2021〕2*1号、善市监罚〔2021〕2*0号、善市监罚〔2021〕1*9号行政处罚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答复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主动公开范围并告知了其获取的方式、途径,但通过其告知的网址链接获取的是上述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其主动公开的内容不符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3年第*号),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