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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一、总 则 (一)为保护嘉善县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嘉善境内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的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定及污染防治规划,应与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控制保护区人口规模、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实现经济建设、村镇建设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四)县人民政府及保护区范围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改善水源环境,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村(社)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六)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同时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重要河道、湖泊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受污染,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二、保护区划分和防护 (一)为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2〕85号)文件为准(浙江省境内):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太浦河:太浦河一期取水工程引水闸上游延伸1100m(浙江省与上海市交界处),太浦河一期取水工程引水闸下延1000m的水域; 丁栅港:太浦河与丁栅港交汇口延伸220m至丁栅港闸; 长白荡:长白荡及长白荡引水渠(浙江省范围)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 太浦河: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相同,向两岸延伸至防洪堤迎水坡堤顶(浙江省范围); 长白荡:沿长白荡水域边界向外延伸至防洪堤背水坡堤顶(浙江省范围)。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太浦河:一级保护区下游延伸580m(浙江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水域; 丁栅港:一级保护区下游支流丁栅港沿丁栅港闸向上游延伸2000m及支流的水域; 白鱼荡:白鱼荡(浙江省范围)部分水域。 陆域范围: 太浦河:地块1:长白荡水源地上游一级保护区向上游延伸2500m,太浦河水域边界向南纵深1000m(浙江省范围)的陆域(有标志物以标志物为界);地块2:长白荡水源地下游一级保护区陆域及二级保护区水域北侧(浙江省范围)全部陆域,南侧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下游延伸3800m至(浙江省与上海市交界处),太浦河水域边界向南纵深1000m(浙江省范围)的陆域(有标志物以标志物为界); 丁栅港:丁栅港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相同,水域边界向两侧纵深1000m的陆域(有标志物以标志物为界)。 准保护区: 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上游延伸至(浙江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太浦河水域边界向两岸延伸1000m范围内全部水域;下游延伸至(浙江省与上海市交界处),陆域沿准保护区水域边界及一、二级保护区边界纵深1000m范围内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上游延伸至(浙江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太浦河水域边界向两岸延伸1000m范围内全部陆域;下游延伸至(浙江省与上海市交界处),陆域沿准保护区水域边界及一、二级保护区边界纵深1000m范围内全部陆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3.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4.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五)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5.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6.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六)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2.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一)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的制定,监督相关主体组织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 2.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的巡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线索并监督整改; 3.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4.履行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协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3.负责与协助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监测、预警和管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 4.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5.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县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用地利用规划控制,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规划、建设、管理。 2.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置工作,指导水厂采用先进处理技术应对水质异常情况,指导实施建筑施工污水、生活垃圾及水厂污泥的收集处置。负责城镇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监督管理和对供水、污水集中收集、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应急、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对供水厂出水、管网末梢水定期监测的监管,并公布监测结果。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水体保洁和水体流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或预留饮用水水源地确定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加强太浦河大堤安全管理,未经允许,禁止太浦河大堤货物车辆通行,并设置必要的路障、禁行标识。履行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4.供水单位参与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和动态监管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规定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事故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确保供水安全。落实供水单位水气固污染防治处置工作。负责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长白荡电子围栏的日常管理以及外围设置隔离防护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履行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5.县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高效低毒技术;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度,牵头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并严格控制实施保护区及其周边水体的水产养殖计划,推广健康、清洁的水产养殖,防治水体富营养化,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渔船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渔政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中规定的相关卫生指标进行定期监督、监测工作。履行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7.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对破坏保护区内设施、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要设置交通运输工具禁行标志。履行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8.县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品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源保护区内生产、使用剧毒、危险品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履行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牵头开展相关应急演练。 9.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对太浦河通航船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负责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建设应急设施。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针对太浦河来往船只的运输货物进行详细梳理,与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联合检查,规范水源地道路与航道运输行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爆炸、泄露事故,确保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与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保持规定的距离。禁止危化品运输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航。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泊船工作以及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辖区镇政府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水行政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县发改、经信、市场监管、文旅体、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依法开展水源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的审批;引导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搬迁,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水源保护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居民委员会,承担各自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餐饮业等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线畜禽“禁养”、限期治理和搬迁工作;把好项目引进关,加大工业企业搬迁,调整产业结构,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教育和督促本辖区居(村)民遵守水源保护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对有影响水源水质的各类活动及时劝导和制止,支持配合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并将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履行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七)县发改、经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单位和居民向异地迁移发展,引导准保护区内单位和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落实清洁生产和水资源生态保护措施。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各镇政府、村(社)居委会应当按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大力发展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沿线纳污管网建设,加快污水进网集中处理。镇(街道)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渔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渔业捕捞活动,确需捕捞的必须凭核发的许可证捕捞,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由渔业捕捞带来的污染。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 (十一)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十二)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十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四、处 罚 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附 则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嘉善县人民政府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善政发〔2024〕7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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