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70号 申请人沈某某 申请人沈某某请求嘉善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被申请人为嘉善县人民政府属于嘉兴市人民政府管辖,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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