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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不服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宅基地事项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1-27 16:21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47号


申请人:俞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住址: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曹宇杰  职务:镇长

第三人: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俞某某不服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宅基地事项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经补正后,本机关于4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宅基地事项答复责令其重作,要求西塘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宅基地,宅基地是村民的法定福利和待遇,不能被侵害和剥夺。

申请人称: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并且连续多年多次向某某村申请宅基地,但一直未给予审批,村委会出具了一个不给办理宅基地申请的证明,申请人向西塘镇人民政府多次反映无果。西塘镇人民政府答复是:关于申请宅基地一事。因您户所在**区域涉及整体搬迁,根据村庄规划,暂无可调配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2022〕14号)文件,届时****号可按照两户予以安置。对于西塘镇人民政府这些不同时间的答复,全都是说没有办法给申请人审批宅基地。申请人认为其是符合审批宅基地的,事实、理由如下,一、根据村庄规划,暂无可调配的宅基地理由不成立。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做规划的时候,要给村民建房,预留宅基地。没有预留宅基地,规划是违法的。二、***区域涉及整体搬迁理由不成立。搬迁是自愿的,有些村民愿意搬迁,有些村民不愿意搬迁,这个是村民自己的选择。三、根据《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2022〕14号)文件内容,村民只能选择安置房,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上位法),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是浙自然资规[2022]4号文件《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村民都是可以有权选择宅基地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以推进依法行政。四、政府无权组织村民自愿搬迁,政府只能组织征地拆迁。任何法律都没有说政府可以组织村民自愿搬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权责统一。申请人的诉求正当,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属于信访答复,申请人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向国家信访局提起信访,被申请人依信访程序于2024年3月4日作出了信访答复,申请人的信访涉及八个方面的诉求,被申请人依据事实及法律均予以相应答复。故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本案属于信访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应按有关信访规定的程序处理,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二、答复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存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本案的答复意见,无论是针对履职申请还是信访申请作出,其均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本案也应不予受理。三、即便申请人提出的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也依据客观事实作出了明确答复。答复“2、关于申请宅基地一事”写明:暂无可调配的宅基地。该回复符合目前无预留宅基地的客观事实,也未影响或剥夺其在具备条件时可以申请的权利。从文义上讲,申请人申请宅基地,被申请人回复暂无预留宅基地,自然是指目前不能审核批准。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提出四个方面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目前没有预留的宅基地可调配是一客观事实,其为目前不能审批的原因,无关规划;搬迁是自愿行为,不能审批宅基地的原因不是“整体搬迁”,而是没有预留的宅基地;本案如就涉及申请宅基地事项的,则与被申请人制定的《征收管理办法》没有关联,即便是自愿搬迁的也不适用该办法,只是在补偿标准方面参照该办法;搬迁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不会因此影响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故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请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村民。2024年2月18日,通过信访系统流转,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提起的信访,申请人提出了多项诉求,其中诉求“二:2022年2月份我向嘉善县信访局反映,我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并且连续3-4年多次向某某村申请,但一直未给予审批。”第三人于2022年4月24日出具《证明》,明确近几年宅基地暂缓申请,故该村无宅基地申请相关表格材料,无法办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对此事项作出答复意见:“2、关于申请宅基地一事。因您户所在***区域涉及整体搬迁,根据村庄规划,暂无可调配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2022〕14号)文件,届时***号可按照两户予以安置。”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信访登记表、答复意见、嘉善县西塘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2022〕1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被申请人具有审核批准村民宅基地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也明确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申请审查程序、审核批准机制。该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应当首先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签署意见,再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申请人信访中提出的诉求,不属于直接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审批的诉求。被申请人也不具有未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就可以直接审批宅基地的职权。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向被申请人反映第三人未予以审批宅基地的事项,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答复,是对西塘镇钟葫村暂缓“审批”宅基地事项的释明和后续处理的指引。该答复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未增设申请人的义务,该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