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自2025年其对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作出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三、适用范围 自本《标准》施行有效期内由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搬迁费:征收住宅的,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搬迁费每户每次1800元;征收商业及办公用房的,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户最低不少于2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的,用于解决被征收人自行过渡问题,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详见下表),不足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补偿。 镇(街道) | 标准(元/平方米·月) | 下限(元/月) | 魏塘、罗星、西塘 | 20 | 1400 | 惠民 | 19 | 1300 | 干窑、姚庄 | 18 | 1300 | 大云、天凝 | 17 | 1300 | 陶庄 | 15 | 1300 |
五、实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5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0日。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73-84295837(嘉善县房屋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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