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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嘉善县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内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详见附件1)。 二、水利和建设方面原纳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现已不再纳入的部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回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详见附件2)。 三、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善县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2.调整回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办发〔2025〕23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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