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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按照县级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农村宅基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申请、审批、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委托和指导镇(街道)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划核实手续及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危房治理、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组织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 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相关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设计,统筹用地审查审批、受委托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及规划核实等工作。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农村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建房需求。 村级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认定、征地安置人员认定、宅基地申请材料审核上报、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并根据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村级组织可以为农村村民提供宅基地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等事项代办服务。村级组织要履行第一责任,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基本原则 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 四、加强规划管理 (一)科学合理规划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及各镇(街道)建筑控制区规定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统筹镇域布局,合理确定村庄布点数量和用地规模,村庄布点确定后,镇(街道)编制村庄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计划管理 农民建房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每年要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求。 五、严格规范审批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农村村民组成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占地面积标准如下: 1.一人户,不得超过40平方米,且必须进入指定区域进行联建,不单独安排宅基地,引导公寓房安置; 2.二人户(小户),联体不得超过65平方米,单体不得超过75平方米; 3.三至四人户(中户),联体不得超过80平方米,单体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4.五人及以上户(大户),联体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单体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5.农村有子女的老人,计入农村子女户型,不得单独申请农村宅基地。 (二)申请审批宅基地人口的计算 1.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户型。 (1)《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2008〕21号)执行后户籍由城镇迁往农村的人员; (2)已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实物分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的人员; (3)已享受宅基地、公寓房、货币等安置政策的人员; (4)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关特殊规定 (1)征地农转非人员(已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的除外)计入户型; (2)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转业后政府未安排工作的军士(士官)计入户型; (3)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计入户型; (4)小城镇综合改革、撤村建居等涉及的农转非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独生子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除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已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或参加农房集聚安置,再申请宅基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由镇(街道)审核审批。 1.镇(街道)要推进宅基地审批管理数字化应用,规范有序开展审批工作。农村村民应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审查通过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旧房拆除后,依法办理原不动产注销登记。 3.宅基地管理严格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批前现场踏勘、批后建筑放样、基槽验线、竣工验收实行“四到场”。 4.农村宅基地申请批准后超过2年无正当理由未建住宅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确保档案收集真实、完整,按一户一档规范化整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将审批情况按月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 六、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一)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 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鼓励通过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用于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增加村民收入。 (二)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鼓励农村村民在户有所居的前提下,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和农房由村级组织收回利用、调剂使用或整治复垦。 七、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要加强政策培训,强化自身建设,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县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嘉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善政发〔2019〕38号)同时废止。 善政发〔2025〕10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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