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嘉善县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嘉兴市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嘉善县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以更大力度推动跨境电商稳规模、优结构、提品质、强生态,培育外贸新业态、新动能,特制定本意见。 一、做强跨境电商产业 1.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主体。对当年度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按照基础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对当年度自建独立站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按照建站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万元。 2.加强“链主”平台企业引育。支持全球平台企业在嘉善设立功能性机构。对跨境电商进口平台数字化改造、进口渠道优化和服务拓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3.推动跨境电商业务开展。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9610、9710、9810、1210等)开展进出口业务,支持各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奖励。 4.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带”融合发展。支持行业协会或企业设立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或线上专区,提升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择优予以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单个产业带选品中心或线上专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驻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或线上专区的企业给予年费5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 二、加快跨境电商品牌培育 5.加快跨境电商品牌出海。对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等,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对当年度获评省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单个品牌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三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度获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6.支持跨境电商品牌全球推广。对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境外营销推广的企业,根据当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分档给予实际推广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维护海外合法权益,对当年度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按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7.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拓市。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采购(资源)对接会,按照实际支出对主办单位场租费、搭建费、人员费等给予50%补助,单个单位每年支持不超过两次、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会、对接会等,按照展位费或采购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次最高2万元,单个企业年度限额4万元。 三、推动平台和业态提能发展 8.加快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加快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为跨境电商提供优质综合性服务的示范引领园区分档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园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3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建设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9.推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分档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公共服务中心每年补助最高150万元。 10.鼓励业态融合发展。对投资建设跨境电商直播基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使用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直播基地开展跨境直播的企业,对其租赁费、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 四、加快基础设施提能建设 11.完善全球海外仓布局。对建设海外仓且运营半年以上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总建设成本(场地费、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给予补助,租赁、自购土地的分别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对获评省级海外仓的企业,按照自用型、公共型,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海外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租用“海外智慧物流平台”海外仓、省级海外仓开展9810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当年度租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五、提升跨境电商服务能力 12.鼓励开展一般纳税人试点。积极稳妥地在嘉兴综合保税区B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生产型企业参与一般纳税人试点的给予一定补助。 13.鼓励拓展保税业务。支持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保税检测、保税租赁等新业态业务,对当年度首次开展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4.鼓励开展集拼分拨业务。鼓励企业开展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对开展符合条件的保税集拼出口、保税进口分拨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15.支持跨境电商保税仓储物流。对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公用型保税仓储设施,且运营半年以上的主体单位,按照总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租赁保税仓储设施或保税厂房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 16.支持跨境电商场站运营。对经营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监管场站的企业或主体单位,按照综合评价办法每年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六、持续创优跨境电商生态环境 17.推广“浙跨保”服务。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降低跨境电商企业贸易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保的,按照实际保费的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500万美元且参加政府联保的企业,给予全额保费补助。 18.加强跨境电商专业人才支撑。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专业培训发生的实际费用,根据培训绩效,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1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5日所涉及的奖补参照本政策举措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