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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文件精神,全省统一调整前,各地应合理确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二、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基准费率: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价)的2.1‰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浮动费率: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2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县人力社保局; 联系方式:0573-841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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