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城市道路移交接管办法
为规范城市道路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确保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嘉善县魏塘街道、罗星街道所辖区域;惠民街道、大云镇部分所辖区域(具体为东到外环路、南到沪杭高速、西至苏通高速、北至茜泾塘,总规划面积约147.01平方公里)。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移交接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县建设局是城市道路移交接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街道办事处、科技商务区管委会等是各自管理区域的城市道路移交接管管理工作的接收管理单位。
县建设局在城市道路工程开工前,明确城市道路接收管理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相互告知道路建设信息和接收管理条件。(详见附件1《嘉善县城市道路信息表》和附件2《嘉善县城市道路接收管理条件告知书》)。
三、接收管理单位可以提前参与城市道路的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交底、竣工验收等环节,保障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道路管理相衔接。
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等重大工程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接收管理单位。
四、在城市道路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办理维护和管理移交手续,由接收管理单位统一维护和管理。
城市道路附属的给排水、照明、交通信号灯等管控设施、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在办理城市道路接收管理手续时,接收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嘉善县城市道路交接书(详见附件3),并将移交信息及时告知县建设局。
五、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城市道路会计核算。
六、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接收管理单位可要求重新组织质量评估,评估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收管理。
评估工作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移交但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道路,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八、已接收养护管理的城市道路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由接收管理单位通知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建设单位对已移交管护工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可申请县建设局组织技术部门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费用,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县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质量问题的,由接收管理单位承担鉴定费用,并进行养护维修。
九、建设单位返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前应征求接收管理单位的意见。
十、旧路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在施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内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等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护,工程完工之后按本办法移交程序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嘉善县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协议》(详见附件4)。
十一、对于临时、紧急或较小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不得不投入使用的,经双方协商后,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由接收管理单位接管。
十二、县建设局根据接收养护管理的城市道路等级、数量、状况、养护维修定额等内容编制养护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或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十三、单位投资建设以及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十四、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乡镇道路的移交接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善建发〔2008〕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嘉善县城市道路信息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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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名称、立项、初步设计批复情况位置、范围、结构、长度、面积、附属设施、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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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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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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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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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管理单位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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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嘉善县城市道路接收管理条件告知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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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1. 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城市道路附属的给排水、照明、交通信号灯等管控设施、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按相关标准配置到位。 2.工程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工程竣工图(纸质及电子资料);②竣工验收报告; ③施工合同(包括质量保修书);④涉及桥梁、雨水管道的,需提交专业检测报告。 3、城市道路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齐全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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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