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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06 15: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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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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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培育与管理,加快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技术经理人专业服务能力,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结合我县实际,现印发《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28日

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嘉善县技术转移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善县产业发展实际与技术转移工作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指经嘉善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认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目的,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居间、经纪或代理等专业化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本办法适用于“事务所”的申报、认定、管理、服务监督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事务所认定资质与申报

(一)事务所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主体与业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中业务范围明确包含技术转移相关服务;可提供供需信息匹配、技术评估评价、交易分析咨询、尽职调查、商务方案策划、产业化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运营、合规审查、风险预判、争端协调等全链条或专项技术转移服务。

2.信息服务能力。建立规范的技术转移信息收集、筛选、储备与发布机制,能精准挖掘企业技术需求、梳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助力交易双方高效建立合作联系。

3.运营基础。机构原则上已正常运营2年及以上(新成立机构经项目评估、专家评审,证明其具备稳定技术供需资源与专业服务能力可适当放宽运营年限);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稳定的服务客户群体与长期合作的技术供需资源(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团队等);具有清晰的经营理念、成熟的商业模式及核心服务竞争力。

4.人员配置。机构总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专职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人员占比不低于总人数的50%;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证书等相关资质。原则上,每个事务所挂靠持证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技术经理人应主要服务于签约事务所并参与技术转移服务工作,同一名技术经理人仅可在一家事务所的认定工作中参与认定。

5.经营业绩。上一自然年度服务嘉善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已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上一自然年度服务嘉善企业实现的技术转移服务(含技术经纪佣金、成果评估费等)和产学研直接收入不低于50万元。

6.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纳入政府部门联合惩戒对象范围;近2年内未因技术转移服务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或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二)申请认定流程

1.申报。提交《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申请书》(附件1)和《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佐证材料清单》(附件2)相关佐证材料。

2.认定。由县科技局根据相关认定材料进行评定。原则上评分65分及以上且征信无负面意见的,方可认定为事务所。

3.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4.发文。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发文认定;有异议的,由县科技局核实处理。

三、事务所的运营与管理

(一)事务所开展技术转移业务,需履行以下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供需精准对接。常态化开展企业技术需求挖掘与诊断,对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资源,形成“需求清单”与“成果清单”动态匹配机制,确保供需对接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2.服务能力提升。整合技术孵化、熟化、推广资源,为技术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提供全周期支撑,引领全县技术转移行业有序高效发展。

3.资源汇聚整合。主动对接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吸引优质技术资源、人才资源、资本资源向嘉善县集聚,积极促成跨区域技术转移合作项目。

(二)县科技主管部门为认定的事务所提供以下支持与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平台资源支持。分配县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线上平台机构用户账号,开放供需信息查询、项目匹配、合同认定等数据权限,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供需资源对接服务。

2.能力提升支持。每年组织技术转移专项培训,内容涵盖技术合同签订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对接等;优先推荐事务所人员参与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训。

3.活动保障支持。组织“技术转移对接会”“科技成果路演”“揭榜挂帅”等品牌活动;为事务所举办技术转移相关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场地及配套设施。

四、事务所的评价与资格管理

(一)事务所需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服务绩效自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含经营报表、合同认定证明、活动记录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价资格。评价工作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踏勘+平台数据核验”相结合的方式,从“人员管理、业务开展、活动参与、服务成效”等维度设置指标体系(附件3);综合评分90分(含)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评分65分(含)-9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评分65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事务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科技局”拟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县科技局”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复核相关事实、证据后,依法作出是否取消认定资格的决定:

1.连续两年服务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县科技局”将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复查后仍不合格的;

2.未按时提交年度服务绩效自评价报告,经催告后仍未补报的;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对象范围,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4.以“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违规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试行。

附件:1.《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申请书》

          2.《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佐证材料清单》

          3.《嘉善县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年度服务绩效评价表》

附件1-3.docx

信息来源: 科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