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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人社〔2017〕73号)及《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善政发〔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修订形成本办法。 创业基地定义:指由政府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旨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技术咨询、法律维权等“一站式”孵化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建设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利用各类园区、厂房等闲置资源,采取多种模式建设,构建“政策扶持、创业平台、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工作机制。 管理要求: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需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基地自身需健全制度,提供低成本场地与孵化服务,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二、 认定条件与标准 申请认定为县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运营主体:依法登记,有明确发展规划,能形成主导产业并带动关联实体发展。 硬件设施:拥有固定办公与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完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具备“即入即开”条件。 人员配备:设立创业服务中心,配备至少2名专业管理服务人员。 运营管理:建立实体准入、财务、日常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实体签订协议,具备孵化功能。 服务功能: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鼓励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 扶持政策:鼓励基地为入驻实体提供房租、水电等补贴,并协助申报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运营情况:开展创业孵化工作1年及以上,孵化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绿色环保等要求,无违法违纪行为。 场地规模:拥有3年以上使用权,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20家以上。 孵化成效:制度健全,政策落实,孵化效果明显,入驻创业实体成功率(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已认定为县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的,不再重复认定。 三、 申报与认定程序 申报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各类新经济园、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市场、企业等。 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评估→异议复核→公示→认定的流程进行。 申报:向属地镇(街道)提交申报表、运营方案、资质证明、管理团队情况、入驻协议及实体清单等材料。 初审:镇(街道)进行现场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报县人力社保局。 审核评估: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材料审核与专家现场评估,提出拟认定名单。 异议复核:申报主体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公示与认定:拟认定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人力社保局正式发文公布。 四、 绩效评估与政策扶持 动态复核:县人力社保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书面自查+实地考察)。复核不合格将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称号: 基地或入驻实体存在违规违法经营; 不参加复评或连续两年复评不合格; 无法提供基本创业服务或不落实扶持政策; 入驻创业实体年度成功率低于70%; 基地主动申请退出。 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县级创业基地,可享受善政发〔2024〕19号文件的相关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项目,可享受创业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场地租金补贴等政策。 五、 其他重要说明 认定周期: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模式创新:“没有围墙的创业园”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视同创业基地,享受同等政策。 六、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原《嘉善县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善人社〔2022〕17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3-84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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