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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嘉善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范围与比例、申报与核定、收益上交与违规处理、其他等五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政府授权的县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以及由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二)收益范围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的年度净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的部分;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上交比例与减免政策 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相关项目后按核定比例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全额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 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国有股部分)清算净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全额上交; 对政府产业基金、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等企业实行减免或缓交政策,具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申报与核定程序 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向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申报收益,并附送相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决议文件等材料。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类型和收益性质核定应缴金额。 利润收入: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性申报。 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大)会表决日后40日内、股利支付日前申报。 产权转让收入: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40日内,由企业或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申报。 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4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申报。 其他收益:在收益确定后40日内申报,并附送相关确认材料。 (五)收益上交与监督机制 县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预算单位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由财政局直接下达)。企业应在收到上交通知后按规定时限办理缴款手续。原则上利润收入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负责对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滞留、欠缴等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国库。 四、新旧政策核心内容差异 具体见下表: 核心内容 | 2010年政策 | 2025年政策 | 变化点 | 制定依据与目的 | 依据《公司法》、《预算法》,侧重建立预算制度、规范分配关系。 | 新增国发〔2024〕2号文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强调预算统筹与保障民生。 | 依据更新,政策导向更强,突出国有资本收益的公共属性。 | 适用范围 | “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表述相对笼统。 | 明确为县政府授权机构、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的一级企业。 | 范围界定更清晰、更集中,聚焦于一级企业。 | 收益分类 | 1.应交利润 | 1.利润收入 | 表述更严谨、更规范,强调“净收入”。 | 2.国有股股利、股息 |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 |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 3.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净收入 | 4.企业清算收入 | 4.清算净收入 | 5.其他 | 5.其他 | 上交比例 | 国有独资企业:按行业分五类固定比例(0%、5%、10%、30%)。 | 国有独资企业:比例动态核定,取消固定分类,综合考虑企业情况。 | 从“一刀切”变为动态调整,更灵活;同时大幅提高控股/参股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并与国家重大政策(社保)衔接。 | 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利/股息上交50%。 | 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 —— | 新增:明确“划转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按规定执行。 | 减免政策 | 仅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 | 新增: | 减免情形更具体,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特定行业和政策工具的支持。 | 政府产业基金免交 | 年利润不足10万元免交 | 政策性和特殊行业企业可缓交/免交 | 时间节点 | 申报:多为30个工作日。 | 申报:统一为40日(自然日)。 | 时间单位从“工作日”变为“自然日”,整体时限有所放宽但更统一;利润上交期缩短。 | 上交:利润在申报后5个月内交清(金额分档)。 | 上交:利润在申报后4个月内交清。 | 审核:15个工作日。 | 审核:20日(自然日)。 | 监督与违规 | 违规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 | 新增:对滞留、欠缴收益的,加收利息一并上交。违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监管手段更丰富,增加了资金占用的成本,强化约束力。 | 附则 | 自2011年试行,无明确有效期。 | 明确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并规定新旧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 | 设立了明确的政策周期,增强了规范性和稳定性。 |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财政局 解读人:林恳、徐晓 联系方式:0573-8412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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