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05 15:42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嘉善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范围与比例、申报与核定、收益上交与违规处理、其他等五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政府授权的县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以及由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二)收益范围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的年度净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的部分;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上交比例与减免政策

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相关项目后按核定比例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全额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

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国有股部分)清算净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全额上交;

对政府产业基金、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等企业实行减免或缓交政策,具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申报与核定程序

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向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申报收益,并附送相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决议文件等材料。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类型和收益性质核定应缴金额。

利润收入: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性申报。

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大)会表决日后40日内、股利支付日前申报。

产权转让收入: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40日内,由企业或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申报。

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4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申报。

其他收益:在收益确定后40日内申报,并附送相关确认材料。

(五)收益上交与监督机制

县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预算单位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由财政局直接下达)。企业应在收到上交通知后按规定时限办理缴款手续。原则上利润收入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负责对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滞留、欠缴等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国库。

四、新旧政策核心内容差异

具体见下表:

核心内容

2010年政策

2025年政策

变化点

制定依据与目的

依据《公司法》、《预算法》,侧重建立预算制度、规范分配关系。

新增国发〔2024〕2号文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强调预算统筹与保障民生。

依据更新,政策导向更强,突出国有资本收益的公共属性。

适用范围

“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表述相对笼统。

明确为县政府授权机构、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的一级企业。

范围界定更清晰、更集中,聚焦于一级企业。

收益分类

1.应交利润

1.利润收入

表述更严谨、更规范,强调“净收入”。

2.国有股股利、股息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3.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净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

4.清算净收入

5.其他

5.其他

上交比例

国有独资企业:按行业分五类固定比例(0%、5%、10%、30%)。

国有独资企业:比例动态核定,取消固定分类,综合考虑企业情况。

从“一刀切”变为动态调整,更灵活;同时大幅提高控股/参股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并与国家重大政策(社保)衔接。

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利/股息上交50%。

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

新增:明确“划转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按规定执行。

减免政策

仅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

新增:

减免情形更具体,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特定行业和政策工具的支持。

政府产业基金免交

年利润不足10万元免交

政策性和特殊行业企业可缓交/免交

时间节点

申报:多为30个工作日。

申报:统一为40日(自然日)。

时间单位从“工作日”变为“自然日”,整体时限有所放宽但更统一;利润上交期缩短。

上交:利润在申报后5个月内交清(金额分档)。

上交:利润在申报后4个月内交清。

审核:15个工作日。

审核:20日(自然日)。

监督与违规

违规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

新增:对滞留、欠缴收益的,加收利息一并上交。违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监管手段更丰富,增加了资金占用的成本,强化约束力。

附则

自2011年试行,无明确有效期。

明确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并规定新旧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

设立了明确的政策周期,增强了规范性和稳定性。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财政局
       解读人:林恳、徐晓

联系方式:0573-84124848

信息来源: 嘉善县政府办公室(嘉善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