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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人才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高水平建设健康嘉善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优化嘉善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优化人才招引政策 (一)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 1.高端人才。对全职新引进的《嘉善县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中A类、B类、C类人才,分别奖励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上述人才服务期不少于5年,招引政策每人只享受一次。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支付50%的人才奖励金,服务期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支付剩余50%。双方签订服务协议,违反协议出现服务期未满等情况,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2.高级人才。对全职新引进的省级三甲医院正高级卫生专业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全职新引进的省级三甲医院副高级、省级三乙医院和地市级三甲医院正高级卫生专业人才,给予60万元奖励。对全职新引进的省级三乙医院和地市级三甲医院副高级、其他三级医院正高级卫生专业人才,给予40万元奖励。对全职新引进的其他三级医院副高级卫生专业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全职新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博士,给予80万元奖励。对全职新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给予60万元奖励。对全职新引进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但所学专业未进入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给予30万元奖励。 上述人才服务期不少于5年,招引政策每人只享受一次。聘用合同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支付人才奖励金的50%,服务期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支付剩余50%。双方签订服务协议,违反协议出现服务期未满等情况,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二)接轨沪杭柔性引才 鼓励县级公立医院聘任学术院长(副院长)、学术科主任(副主任),由医院和人才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协商确定薪酬待遇,按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贴标准给予医院补贴,但不超过医院实际年度承担费用的50%。已签订合作(协作)协议的医院按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不列入人才专项补贴范围。 二、优化人才培育工程 (一)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1.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新建省级、市级博士创新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 3.对新入选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浙江省临床重点专科、省级县域龙头学科建设计划的,分别安排扶持经费50万元、30万元、25万元,经三年建设终期考核通过者,一次性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新入选嘉兴市医学重点学科、嘉兴市临床重点专科、市县共建医学重点学科、市级基层特色专科建设计划的,分别安排建设扶持经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经三年建设终期考核通过者,一次性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新入选嘉善县重点(特色)学(专)科的,经三年建设终期考核优秀者(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的50%),给予9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以上均包含中医药专业方向。本意见存续期间,如上述提及的医学学科和人才平台有变化,但层次一致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以上奖励标准在同一建设期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加强学科带头人培养 1.对新入选省级人才计划(医疗卫生人才),列入领军人才(含培养人才、引进人才)、青年人才(含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及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的,在三年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年6万元、3.6万元、1.8万元奖励,并分别给予所在单位50万元、3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培养资助。 2.对新入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入选省级名中医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级基层名中医、省级中青年临床名中医培养对象的,在三年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年1.8万元、1万元奖励。 4.对新入选嘉兴市医学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对象的,在三年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年6万元、3.6万元、1.8万元奖励。 5.对新入选市级名中医、基层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中医新苗培养对象的,三年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年1.2万元、0.96万元、0.6万元、0.36万元奖励,并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万元、1.5万元、1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培养资助,用于跟师学习、经典研修、访问学习、临床实践、学术交流等。 6.对新入选县级名医(名中医)、中青年名医(名中医)、杏林新秀(含中医)的,经评估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的50%)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新入选其他人才工程的人才,参照同级别标准执行。 以上奖励标准在同一培养期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发放奖励必须经各级相应考核合格后才能发放,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 (三)加强青年及基层卫生人才培养 鼓励选派青年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由派出单位给予相应待遇保障。鼓励青年人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习期间给予相应待遇保障,个人自费取得学位的在职医学类博士,在取得学位证书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根据每年省市定向培养文件,对符合条件签约的基层卫生定向培养人才给予补助,并在定向培养协议中明确具体补助办法和额度。 三、优化人才支撑体系 (一)提升县级医院能力水平 对成功创建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的县级医院,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水平 对成功创建社区医院(县域医疗次中心)、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卫生人才工作协商机制,定期研究、协商解决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问题。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对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 (二)加大工作投入。加大对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充分保障符合本意见的各项所需经费,根据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益。 (三)强化考核评价。公立医疗机构须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人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导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的依据。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嘉善县公立医疗机构,涉及的奖励金不纳入年度薪酬水平和总量核定基数。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2.本实施意见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善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善卫〔2020〕31号)文件同步废止。2025年12月31日前未执行完毕的,按善卫〔2020〕3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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