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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20 09: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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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政府决定对《关于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善政发〔2023〕2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一)粮油生产保供。对依法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经营权连片集中委托流转达到本村耕地面积比例70%以上(未产生“非粮化”现象),且功能区内全年粮食复种指数达100%的行政村,县财政给予150元/亩的补助。”

二、删除“(二)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对当年度委托流转面积达到本村承包经营权面积90%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县财政按委托流转面积中的种粮面积给予2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委托流转面积占比维持在90%以上的,每年按委托流转面积中的种粮面积给予100元/亩的奖励。设立“集中耕作区块”的村(社区),集中率达到90%、70%的,县财政分别给予400元/亩、300元/亩一次性奖励。对粮油类新增连片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经作果蔬类新增连片流转面积300亩以上、水产养殖类新增连片流转面积200亩以上,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县财政按流转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亩,单个主体不超过200万元。”

三、删除“(二十六)优化农业信贷服务。连片流转规模在200亩以上并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该流转土地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的,县财政按3%的年贴息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已缴流转费的3倍,单个主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县财政对县农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注册资金额每年给予3%风险准备金补助,当风险准备金累积至占注册资金10%以上时,县财政可暂停补助,或经批准将风险准备金转增资本后的次年起继续按本规定补助。”

四、新增“(一)粮油生产保供。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达到本村耕地面积比例50%及以上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县财政按当年度该村水稻种植面积给予80元/亩的补助。”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善政发〔2023〕21号)一致。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4日所涉及的奖补参照本政策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发〔2025〕11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嘉善县政府办公室(嘉善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