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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耕地开垦费政策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22 14: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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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县落实耕地开垦费政策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开垦费用等有关政策

严格按照《通知》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及相关要求做好耕地开垦费用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工作,其中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在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新库)验收入库产生的新增补充耕地资金按照25万元/亩收缴。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管理

建立县、镇(街道)两级补充耕地管理体系,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县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使用同价机制。县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使用价格均为每亩25万元(含水田),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县级统筹采用按需统筹的方式下达。

镇(街道)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参考县级统筹使用价格标准协商决定,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县级统筹和跨镇域进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的镇(街道)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使用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指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的仍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22〕15号)文件确定的相关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三、县级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在充分考虑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的基础上,原则上给予安排:

1.县政府投资或县级部门(单位)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民生项目;

2.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县委、县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2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办发〔2025〕33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耕地开垦费政策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嘉善县政府办公室(嘉善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