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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05 15: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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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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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嘉善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政府授权的县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由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所办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县财政局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有关党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国库,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将国有资本收益更多投向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

二、范围与比例

(六)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1.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具体比例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预算单位在综合考虑企业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后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收益上交比例确需调整的,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交。

3.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应付国有股部分,全额上交。

4.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收益缓交减免情况

1.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其税后利润不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3.经县政府批准,政策性和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暂缓上交或免予上交县级国有资本收益。

企业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初审,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三、申报与核定

(八)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1.利润收入,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性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40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当年9月底。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40日内,由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产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

4.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40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企业清算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40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九)预算单位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报送县财政局复核。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县财政局审核。

(十)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1.利润收入,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依法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对于因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引起的以前年度净利润增加的部分,应根据上述计算口径予以补交。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根据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四、收益上交与违规处理

(十一)应交利润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

2.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或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申报表后2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复核同意的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由县财政局直接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4.企业根据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在通知明确的时间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十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收到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直接上交县财政。

(十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在收到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直接上交县财政。

(十四)对于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县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并将因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交国库。

(十五)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县有关规定办理。按照本办法应当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有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

(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如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善政办发〔2025〕40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嘉善县政府办公室(嘉善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