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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全力做好我县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们起草了《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善政发〔2024〕1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邮寄提交的方式反馈至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公示日期: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联系电话:0573-84124974 通讯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东楼306办公室(来信请注明:“关于公开征求《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善政发〔2024〕1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 附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善政发〔2024〕1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县政府决定对《进一步促进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善政发〔2024〕19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中心)”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八)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25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累计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九)营造创业创新氛围。高质量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对县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等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5000 元的奖励。加强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开展就业创业导师选聘,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就业创业导师并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的,可给予就业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十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单位,吸纳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经6个月帮扶仍未实现就业,且仍符合见习人员条件的,可再次安排见习,累计见习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就业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被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被认定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实际保险费且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配备带教人员的,给予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指导一人1000元。 上述三项补贴每家见习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就业见习单位录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鼓励各就业见习单位争创省、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二十)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二十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在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一批“浙里就业”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全力打造“15 分钟就业服务圈”。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其中招录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镇(街道)、村(社区)人力社保协理员工作的,县财政按同类编外合同工的标准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各镇(街道)给予资金足额配套。持续推进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获评省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称号的,县财政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二十五)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建对接平台、共享数据资源。高质量推进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在公共招聘新平台、线上就业平台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鼓励现有零工市场规范提升为“浙里就业”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归集更多低门槛、灵活性高的就业岗位,满足劳动者求职和企业用工双向需求。(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本文件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操作细则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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