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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6-19 14:5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现将《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新居民人口规模仍居高位,接近本县户籍人口数量,他们既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给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省、市的部署,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对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件拟定了居住证申领的具体条件、资料提交要求、居住证管理以及特殊性规定。

1.涉及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内容。《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2.涉及居住证办理收费的内容。本文件规定因新居民个人原因损坏、遗失而要求换领、补领居住证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的收费规定,依照浙流口办〔2017〕12号执行。

三、定义解释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半年及以上;二是与居住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三是在居住地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半年及以上;四是在居住地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半年及以上;五是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购房屋;二是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三是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消防、安全、无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各类条件,已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出租登记的居住出租房屋。其中,各类车棚、车库、临时简易房、无审批建房等被各镇(街道)或职能部门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的;经各职能部门认定,存在严重消防、建筑安全等各类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的;经职能部门认定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

3.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