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新居民人口规模持续高位。新居民既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给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根据《条例》和省、市的部署,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对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工作,加快建立与社会资源供给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规模、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结构、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着力提升我县新居民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成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和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切实把握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规定,依法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和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全县新居民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突出以人为本。按照人性化、便民化的要求,坚持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积极为广大新居民提供服务和便利,切实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我县。 (三)实行量化供给。以居住证为载体,在对居住证持有人情况进行积分量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遵纪守法等条件相挂钩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权责对等。 (四)着力提升素质。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市场机制和思想引导、文化浸润、人文关怀、自助互助等多种手段,着力提升广大新居民的思想、道德、法制、技能和文化五大素养,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新居民人才。 (五)体现平稳过渡。全面总结梳理两轮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既继承发扬,又不断完善,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努力做到需要与可能、力度与适度、可行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六)注重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新居民工作格局,加强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抓好落实。 三、正确处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居住证的衔接 1.证件种类。按省、市要求全面发放全省统一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同时停止发放纸质本式《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2.领证对象。在本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外国籍、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证件过渡。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仅作居住登记。 4.有效范围。《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需到现居住地居住证申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变更登记。 (二)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条件和设定要求如下: 1.时间和空间要求。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新居民在我县范围内的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我县不同镇(街道)居住应视为连续居住,登记中断时间不超过10天视为连续居住,节假日返乡探亲等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连续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应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 2.申领条件定义: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半年及以上;二是与居住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三是在居住地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半年及以上;四是在居住地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半年及以上;五是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购房屋;二是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三是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消防、安全、无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各类条件,已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出租登记的居住出租房屋。其中,各类车棚、车库、临时简易房、无审批建房等被镇(街道)或职能部门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的;经各职能部门认定,存在严重消防、建筑安全等各类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的;经职能部门认定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 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镇(街道)认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住所的,应当提前抄告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住所抄告单》见附件1)。 (3)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符合申领条件的新居民按要求向居住所在地新居民事务所办证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 新居民提交的申领材料审查认定要求:涉及镇(街道)和人力社保、农经、市场监管、国土、住建、安监、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由相对应的部门给予界定。 3.申领的特殊性规定。对一些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可以不受《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限制,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详见附件3)。 4.未满十六周岁的新居民申领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新居民也可以申领居住证。具体要求:一是其申报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在半年以上;二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三是要符合居住或就读等条件。 (三)关于居住证的管理 1.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通过签注实现居住证的动态管理。签注主要审核居住证持有人是否仍符合《条例》规定的居住证申领条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签注,对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及时在新居民居住证管理系统标注居住证签注、使用功能的中止或者恢复等信息状态。 2.办理收费规定。居住登记和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的,不需缴纳费用。因新居民个人原因损坏、遗失而要求换领、补领居住证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依照浙流口办〔2017〕12号执行)。 (四)关于居住证的相关配套政策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根据《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以及逐步享受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细化与新型居住证制度挂钩的相关政策,健全和完善我县新居民公共服务和政策保障。 四、贯彻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部署。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重点工作。县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牵头组织,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强新居民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其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基础建设、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的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充分运用平安综治考核手段,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做好材料审定的内部流转,压实主体管理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创新落实新居民社会化管理举措,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抓住新居民居住、就业两个关键环节,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手段,压实房屋出租人、相关单位的社会主体责任。公安、住建、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共同推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落实报送新居民、居住出租房屋等信息的义务。积极引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订业主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加强自治管理。高度关注新生代新居民,加强人文关怀,改进管理方式,提供必要服务,促进社会融合。 (三)切实加强保障。各镇(街道)加强新居民协管员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协管员工作待遇。根据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实际,有效整合基层管理服务队伍,形成统一的基层新居民管理服务力量。加强经费保障,把IC卡式居住证工本费、功能对接费等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四)做好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广泛宣传新《条例》的主要内容,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新居民预期,增强新居民、房屋出租人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进一步做好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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